股东资格确认之法律适用分析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代持,也有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股东资格进行确认,而什么情况下又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呢?让我们一同走进《公司法》法律规定。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收益的归属产生纠纷时,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合同而主张权益。
股权代持就等于拥有股东资格吗?并不是。实际出资人若要确认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而法律上并未限定同意的形式,那么同意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等形式。由此看来,我们所说的隐名股东不是当然的公司股东。
因此我们在签订股权代持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但未经法定程序,即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其股东身份,那隐名股东还不能确认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其权益也仅限于股权代持协议上约定的权益。
若名义股东将其名下代持的股份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其他处分,那么隐名股东应如何维权呢?
公司法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情形,是参照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即受让股权的人是善意的并支付相应对价,则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质押股权等处分行为不是无效的,从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稳定性出发作出的规定。那么,受损失的隐名股东如何维权?此时,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综上,股权代持既有利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诉讼时效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解释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
●股东资格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法股东资格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的三大证据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规定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