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审查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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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审查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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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该清单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等规定进行梳理。

文件名简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防范错案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审判中心改革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严格排非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声明: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非法证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刑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目前总第1-130集,先后收录了若干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案例,现将其案例裁判要旨汇总如下,供参考。

1 褚某剑受贿案(第823号)

【裁判要旨】辩方提出对被告人供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且要达到对取证行为合法性存在疑问的程度,才需要启动调查程序。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法庭决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一并调查的,在法庭调查期间,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暂停质证。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结束后,如法庭决定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可不再质证。对于能够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证据,仍应质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决定能否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可以按以下步骤核实:(1)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入所健康体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等材料;(2)向法庭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所涉阶段被告人原始讯问录音录像;(3)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2 刘某鹏、罗某全贩卖毒品案(第869号)

【裁判要旨】实践中,对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具体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从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入手进行判断;(2)对重大案件,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判断。需要说明的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本质上是一致的,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否则即属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3 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第926号)

【裁判要旨】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只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就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即只需怀疑其合法性,且该怀疑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证据排除即可,而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提讯、提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提出在羁押场所之外,公安机关存在先逼供后制作笔录和录像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排除上述辩解真实性的,应当认为公诉机关据以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4 李某1、李某2贩卖毒品案(第97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收集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在庭前会议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归纳争议焦点,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对证据是否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结合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笔录、驻所检察员的记录、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医院检查病历、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等材料,综合审查判断被申请排除的证据是否采取合法手段收集。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说明有关情况,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5 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38号)

【裁判要旨】辩方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其中所谓“材料”是指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员证言等;所谓“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如关于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信息。经审查,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对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阶段所作的多次有罪供述,前一阶段的有罪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后,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否一并排除,应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否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为标准。如辩方提出被告人在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因侦查机关在前一阶段实施刑讯逼供而导致其害怕后一阶段被继续刑讯逼供的,公诉机关应当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亦应当予以排除。

6 李某周运输毒品案(第1039号)

【裁判要旨】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体出现非正常伤情,公诉机关仅提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取证合法性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但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的,由于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合法的根据,故公诉机关提供的取证合法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后,如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其他在案证据仅能证实案件部分事实的,应当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7 尹某受贿案(第1040号)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收集的被告人言词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采取疲劳审讯、威胁、辱骂等方式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重复供述不因之前供述取证非法而当然排除,而是要结合被告人供述时意志是否相对自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完备,犯罪细节供述是否具有个性特征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8 郑某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第1140号)

【裁判要旨】通过采用威胁手段获取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首次认罪供述系因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的前提下,对于侦查机关后续取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


9 吴某、朱某娅贪污案(第1141号)

【裁判要旨】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以此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既不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应作为量刑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准确定罪量刑。


10 郑某昌故意杀人案(第1164号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并非一律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而是首先要对被告方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有据可查,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被告方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只需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不同于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不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1 黄某东受贿、陈某军行贿案(第1165号)

【裁判要旨】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2 王某受贿案(第1166号)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对被告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其中依法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且被告人提供质疑,无法确保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亦无法确保讯问笔录内容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内容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长时间连续讯问超出合理限度,没有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使得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应当认定为疲劳审讯,并依法排除有关供述。


13 黄某坚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67号)

【裁判要旨】被告方不服原判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结果,在上诉中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可能性的,对相关证据应予排除。此外,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办案单位对其讯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到场,虽然不属于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但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因客观真实性无法保障,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径行驳回被告方申请,且被申请排除的证据被作为一审法院关键定案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进而驳回被告方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则应当区分情况处理:排除有关证据后其他证据仍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并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维持原判;排除有关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4 杨某龙故意杀人案(第1168号)

【裁判要旨】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让被告人变相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对取证合法性问题各执一词,在缺乏其他证据特别是讯问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侦查人员的供述并不妥当。

如果有关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即使其可能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曾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或者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后仍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15 李某轩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249号)

【裁判要旨】二审期间,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应当是一审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和拟作为二审定案根据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并非仅为依申请进行的司法行为,而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或者职责行为。

被告人当庭自愿确认侦查期间的供述,即使属于庭前供述的重复性供述,所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一审判决采信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二审法院针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应当是当庭供述的合法性,而不再是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即人民法院既无必要也无职权对侦查阶段获取供述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当然,人民法院对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16 李某华盗窃案(第1458号)

【裁判要旨】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具体而言,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包括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信息,并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且该种非法取证行为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亦有查实的现实性,应当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线索具有具体的指向性,能够使法庭对被告人相关供述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被害人在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清晰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实物照片相一致的,可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75种非法证据清单

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等规定进行梳理


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依据

1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四)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2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第1款

3

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4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5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6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7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

8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第2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9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第2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0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1

对于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2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第2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3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4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5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6

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

17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18

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19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第二类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依据

20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21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六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

22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23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24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5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6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7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8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9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0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1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2

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33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13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三类 物证、书证

依据

34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5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36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

37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38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39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40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41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七条、《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

第四类 鉴定意见

依据

42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3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4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5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6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7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8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9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0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51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

52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53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

第五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依据

54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55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56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57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58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59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60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61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

62

视听资料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63

对视听资料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64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65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类 综合

依据

66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或者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

67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一条、《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第1款

68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69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70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9条第1款

71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9条第1款

72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第2款、《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73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三条

74

控辩双方补充和庭外调査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

75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文件名简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防范错案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审判中心改革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严格排非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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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说刑品案、刑事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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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 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威胁属于非法取证方法,为法律所禁止。威胁手段不应当被视为审讯策略。审讯策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作毫无根据或者虚假依据的恐吓;不能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应当认为威胁达到了严重程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的时间过长,其间未给予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以正常方式予以休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认定为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疲劳审讯属于变相肉刑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予以明确,实践中认定疲劳审讯时一般应结合侦查人员讯问持续的时间、间隔的时间、给予被告人的休息时间、通过何种方式给予被告人休息及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综合判断。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的时间过长,其间未给予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以正常方式予以休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认定为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非因紧急状态下的无证搜查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搜查原则上须持搜查证进行,除在执行逮捕、拘留过程中,为了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依法批准,采用搜查收集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搜查物证、书证的,也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取得搜查证,否则相应的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相关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见证人不适格,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不能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适格,应当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针对没有见证人、见证人不适格的情形,除了审查案件材料中有无如实注明情况外,还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经法庭调查或者庭外核实,发现适用案件范围,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材料所属的证据分类, 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则描述】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需要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或者根据规定在庭外核实,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随案移送,并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针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首先,应严格审查是否针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案件范围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其次,对其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材料,根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分类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未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紧急情况下可进行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在其被指定的居所内进行讯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需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侦查机关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瑕疵, 相关讯问笔录是否排除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规则描述】对于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瑕疵,当然属于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对此类情况不宜一律予以排除。若辩方提出侦查机关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情况,而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的瑕疵等问题难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予以补正,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有罪供述系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对相关有罪供述应依法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无法对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在讯问次数、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等信息上应当保持一致。提讯记录不完整或者缺失,提讯记录与讯问笔录存在冲突、矛盾的,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鉴定意见因鉴定资质、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材料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则描述】对鉴定意见,必须严格保证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同一性、合法来源,严格保证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检材真实性、同一性无法得到认定,来源不明的,对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质、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事项超越鉴定范围和能力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鉴定方法错误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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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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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导读

文件名简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防范错案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审判中心改革意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严格排非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最新非法证据清单

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依据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2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一款

3


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4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5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6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7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8


1.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2.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9


1.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2.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0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注:排除笔录差异部分)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1


对于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2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3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4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5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6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7


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8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第二类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依据

19


1.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20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六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

21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22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23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4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5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6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7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8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9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0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1


1.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十三条、《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三类 物证、书证


依据

32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3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条第二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34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35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36

1.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七条、《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

第四类 鉴定意见

依据

37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38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39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40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41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42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六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43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44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45


违反有关规定(鉴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项

46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五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依据

47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48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9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0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1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2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3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4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第六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

5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56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七类 综合

依据

57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58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或者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59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60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61


1.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第一款、《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62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第二款

63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三条

64

控辩双方补充和庭外调査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

65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证据审查百问

(2020版)

物证、书证常见问题

1

物证、书证的来源不可靠,关键物证收集的过程缺乏证据证实——如重要物证的提取过程无录像等

2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

3

无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调取人员签字的

4

物证、书证无保存单位的公章,或仅盖保存单位公章无提取时间、提取人签字等

5

涉案同一物证、书证在不同文书中表述不一,可能影响判断同一性的。如凶器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表述为单刃尖刀,在扣押清单表述为匕首,在检材提取中表述为水果刀等

6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内容不完整,未调取附有照片的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并注明出自何处,由户籍员或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各自所在单位公章

7

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网调取的人口信息,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无误,并由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8

扣押物品清单未详细列明物品名称和特点,或缺失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的

9

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未调取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信息,或调取但无相关调取手续附卷的

10

依赖客观证据定案的重要案件(如零口供毒品案件),手机来源认定,除常规辨认外,没有对手机饰物、保存的短信和照片、亲友的手机号码、购机凭证、手机串号、手机盒等及时提取固定等

11

不具备物证、书证保管条件,证据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受损、改变等情形

12

查获的疑似毒品,未当场称重、当场封存,并对封存和称重过程录像的

13

物证复制品、书证复制件与原件不符的

14

复制品、复制件未由二人以上制作,或者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说明、原件保存地点的

鉴定意见常见问题

15

鉴定意见未附检材照片的

16

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证据来源的

17

鉴定意见的检材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材的

18

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的

19

鉴定人参与同一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违反回避规定)的

20

未将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21

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未对毒品含量及成分进行鉴定的

22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现场勘察、辨认笔录等证据常见问题

23

无见证人签名的

24

见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安人员等

2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未注明勘查中发现的物证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方式的

26

现场勘查人员拍摄的核心照片,无对该照片的细目说明,该细目说明未与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表述的名称保持一致的

27

辨认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8

辨认前让辨认人见过被辨认对象的

29

辨认对象具有鲜明的独特特征,影响辨认结果的

30

辨认存在引诱、暗示的

31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重大案件的重要辨认过程,在制作笔录的同时未进行录音录像的

32

犯罪嫌疑人辨认隐蔽性证据的过程未进行全程录像的

33

未单独组织辨认,夹杂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辨认 的

34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进行辨认的

35

被辨认的人员、照片或物品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6

辨认尸体等物证未制作辨认笔录的

37

辨认笔录后附的辨认对象的照片,辨认人未在辨认出的人员或物证下签字、捺印的

38

辨认笔录无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没有记录辨认时间、地点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

39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不是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的

40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对取证经过制作笔录、清单的

41

电子数据不是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42

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进入设备或提取、封存数据等过程没有证据证实,未对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制作笔录的

43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清单,缺少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44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注明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的

45

可能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46

视听资料制作未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身份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方法的

47

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未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48

不能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的

49

不能排除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可能的

50

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的

51

前期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后期不能证实供述自愿性的

52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

53

讯问/询问笔录存在指供、诱供的

54

无合理、合法理由,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如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将其带出看守所讯问的

55

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未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的

56

单人审讯或询问的

57

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未单独进行的

58

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对不同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59

审讯人员未在笔录上签名的

60

提讯证上注明的侦查人员与笔录中载明的侦查人员不一致的

61

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适格成年人到场的

62

讯(询)问女性未成年人时,未依法通知女性工作人员到场的

63

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64

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讯问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

65

讯问/询问笔录未讯问或记载细节问题的

66

笔录制作时间过长,但没有显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保障饮食的

67

讯问/询问笔录存在大段的复制粘贴的

68

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进行的

69

讯问/询问笔录中载明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征求被讯问/询问人意见,但是实际上并未录音录像的

70

讯问/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71

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言语失当的

72

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未体现侦查人员向被讯问/询问人告知执法身份、被讯问/询问人权利义务,未体现被讯问/询问人阅读笔录、签字捺印等过程的

73

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与讯问/询问笔录载明的起止时间不一致的

74

同步录音录像有间断或不完整,有剪接、删改痕迹的

75

提讯证记载的讯问次数、时间、人员与讯问笔录不能一一对应的

76

讯(询)问笔录制作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严重影响证据效力的


发破案经过等材料常见问题

77

未说明侦查机关如何得知案件发生,依据何种证据或线索、采取哪些侦查措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

78

未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形,如抓获归案、自动投案、因形迹可疑或者其他情况的

79

案发经过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的

80

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无办案人员(抓获人员)签字和办案单位加盖公章的

81

发破案经过上签字的人员不是案件承办人员,抓获经过上签字的人员不是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情形的

82

电话拨打110报警的,未附有110报警原始记录的

83

数个电话共同报案,未载明号码和拨打时间的

其他常见问题

84

立案前扣除询问通知书时间和立案后传唤时间外,还有非法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的

85

刑事拘留、逮捕起止时间计算不当的

86

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87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内未立即送看守所的

88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的

89

无立案手续但采取技术侦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90

监视居住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1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应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92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没有审批手续的

93

未依法传唤,侦查人员以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讯问的

94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与案件无关的

95

扣押的财物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财物,或者不是直接或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

96

法律文书中犯罪嫌疑人姓名、罪名有错误的

97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辩护人的

98

符合法定情形但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

99

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存在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未记录在案等情形的

100

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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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转载自“第一法商观察”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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