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张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冬同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均系二婚,2011年6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0日二人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因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李某大男子主义严重,不允许张某外出,更不允许其与外人打交道,稍有不顺就拳脚相加。张某为了孩子一直忍让,此举非但没有让李某转变态度,反而变本加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终于忍受不了李某的打骂,到县妇联寻求帮助。经妇联介绍,张某到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2月27日,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张某。张某称其和李某结婚时带过去一男孩,现在已到成婚的年纪,婚后又生育一男孩,今年5岁,由于张某常年在家里看孩子,没有收入来源,家庭条件极其贫困,请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批准张某的申请,指派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张某的陈述并了解了张某及李某二人对婚姻的态度。原来,在2017年10月份,李某已经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当时张某为了家庭和孩子着想,不同意离婚。现张某不堪李某对其的暴力行为,主动要求与李某离婚。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王律师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二是婚生子由谁抚养,并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代理人还了解到双方均没有债权债务,婚后也未添置共同财产。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离婚纠纷起诉李某,于2018年3月8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当天便传李某到庭进行调解工作。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调解工作,通过法官和代理人细致入微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与李某同意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在立案的当天就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离婚案件,受援人为妇女,不堪忍受丈夫的打骂和限制人身自由,提出离婚。在立案之前,通过受援人的陈述,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了其丈夫大男子主义较重,不好沟通。立案当天,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做受援人和其丈夫的工作,终于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让受援人摆脱了婚姻的束缚,成功化解了矛盾。本案调解结案后,受援人表示对该结果满意。

本案承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在充分准备下,积极促成调解,为婚生子女抚养创造有利条件,有效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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