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戴某某与于某某是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其中协议内容包括戴某某与于某某的婚生女儿于某归于某某抚养,戴某某每月给于某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于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戴某某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下午6点接女儿到其居住地,星期日下午两点送回于某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于某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于某某因常年在外打工不在家,女儿于某一直由爷爷抚养,由于爷爷对于某管教方法缺失,于某出现逆反心理,加上于某某在外地与人结婚生子,对于某缺少必要的关爱,久而久之于某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很多,犯罪风险陡增。戴某某要求于某随其生活,给予更多的关爱。戴某某与于某某为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问题发生激烈争论,为了解决好于某的抚养等问题,灌南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受村委会的委托,负责调解该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经过调调委会调解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于某某不想担负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理由是已经结婚且有一孩子,经济压力很大;二是戴某某想要女儿的抚养权,想把女儿接到某市生活,由其照料,要求于某某一次性支付3万元抚养费。得知双方当事人争执原因以及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后,调解员决定分头进行沟通协调,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
调解员先与于某某拉家常,聊聊孩子的日常生活,谈谈抚养孩子的趣事,用耐心化解了于某某心中的戒备。等到于某某情绪平稳后,才问起其对戴某某抚养孩子的看法。此时,已经卸下防备的于某某向调解人员坦白,因为其刚跟别人结了婚,又刚有一儿子,现在是生活重心都在儿子身上,而且目前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去抚养女儿。为了家庭的生活开支,他常年在外务工,女儿只能交给老父亲看管,老父亲年事已高,只能保证女儿温饱,很难更好地教育女儿。知道于某某有了放弃抚养的想法后,调解员又与戴某某进行了沟通。戴某某表示目前家庭经济条件很好,自己的父母也有能力帮忙带孩子,愿意独立抚养孩子,只要于某某愿意变更抚养权,也不需要于某某支付抚养费了。
在了解了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约定了时间将双方叫到调解室,调解员为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调解员指出只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就能变更子女抚养权,同时调解员又从孩子未来成长的氛围、双方的抚养意愿、以及孩子需要及时落户等方面综合考虑,向戴某某与于某某详细地分析了各自所处的情况以及需要做到的事,并提醒他们要从孩子的角度考虑这件事。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关系得到了一定缓和。在双方都能心平气和地沟通时,调解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明确告知他们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探视的权利。一番释法说理,最终让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1、于某某自愿放弃女儿于某某的抚养权,可以定期探望于某某。
2、于某某由戴某某抚养,并由戴某某独立承担抚养费及户口迁移。
【案例点评】面对纠纷,调解员详细了解了前因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背对背调解,缓和双方情绪。待双方回归理性、情绪平缓后,以案释法,获得当事人信服,结合情理,劝解当事人多为孩子考虑,使得双方得以反省,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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