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娜2016年的时候入职了一家销售型公司,做渠道经理,工资25K。没多久发现怀孕,于是开始休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直至生完小孩,带了小孩近一年之后,才联系公司安排返岗。
返岗后发现,自己渠道经理的岗位已被别人替代,公司安排她做销售经理,不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资待遇都不变。渠道经理主要是对接企业,通常都是大客户。而销售经理,就是普通销售员,对接散客。虽说工资待遇没变,但是能获得的提成自然是少了很多。所以小娜对此并不满意,拒绝接受岗位调整。公司表示,由于小娜离岗太久,待产假+产假+哺乳假,休假累计近两年,而公司业务不能因为小娜离岗就搁置,渠道大客户必须有人对接,所以公司不得不安排其他人接替小娜的工作。现在公司空缺岗位只有销售经理,经公司讨论决定,不对外招聘,在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都不变动的情况下,提供给小娜。小娜还是以公司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到岗。由于小娜拒绝到岗,公司经多次邮件确认,显示小娜收取邮件,但未回复,最终以邮件形式向小娜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小娜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返岗之后至此期间4个月的工资。仲裁庭支持了小娜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请求,并要求公司按照产假基数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表示小娜所属公司是独立经营的社会主体,拥有自主权和用工权,在小娜休假近两年时间内,安排其他人接替其岗位和工作并无不妥。在小娜返岗之后,也为其安排了岗位,并且不存在降薪行为。小娜坚持要以原岗位返岗,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在多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操作合情合理,不存在过错。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返岗至此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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