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1999年11月1日进入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某公司系关联企业,两公司于2015年进行了业务整合,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起始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的合同。
2018年4月7日,某公司发布通知,将柜机BOM员与分体BOM员合并为一个岗位——内销BOM员,调整后的内销BOM员将竞聘上岗。同年4月9日,某公司公布了内部竞聘工程部内销BOM员的职位、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竞聘原则、竞聘流程及报名方式。同年4月16日,某公司公示了竞聘结果,拟“聘用原工程部姚劲秋任工程部内销BOM员岗位,考察期1个月”。郑某未报名竞聘上述岗位,并且因原岗位被合并,郑某被某公司安排轮休。郑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郑某虽称新岗位与原BOM管理员岗位显著不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调整后的岗位对其有任何不利影响。同年12月1日,某公司发布换岗通知,将郑某安排为筛选分厂全检组筛选员,并承诺调岗后职级和待遇不变。因郑某未到岗,某公司于12月4日、5日再次通知郑某限期到岗,郑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换岗。同年12月14日,某公司派员与郑某面谈,郑某以身体条件不适、考勤时间过长为由,不同意调岗。随后,某公司作出处理通报,以郑某连续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不服,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某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1110.20元。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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