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定,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熙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定,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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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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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抄袭乱象层出不穷,谁在扼杀原创: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原创积极主动维权。

责任编辑:央视网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原标题: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刘律师:

我在网上发了一个自己制作的宣传片,后来发现有人直接盗用我的视频并在网上广为传播。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民法典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广东读者 刘海英

刘海英读者: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网络侵权问题,以下是相关解答。

信息时代到来后,互联网科技不断更新,在服务于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许多不快的经历,比如遭遇“人肉搜索”、网络“喷子”等。针对这些不文明、不规范的上网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侵犯人格权。包括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行为。比如,未经允许将丑化别人的照片发到网上,在网上发帖故意造谣说别人有艾滋病,未经允许在网上公开别人的家庭住址、电话、证件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人肉搜索”等;二是侵害虚拟财产权益。在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典保护以后,盗窃他人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都属于网络侵权行为;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包括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行为。比如,在网上私自发布别人制作的视频并且没有标明作品出处、私自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网店的标志等。

遭遇网络侵权行为该怎样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比如,小明在浏览一个视频网站时,发现自己去年拍摄的视频被小红发布在网站上。因为小红没有标明视频是谁拍的,所以观众在视频下方的评论区里都夸赞小红拍得好。这个时候小红的行为就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小明有权向这个视频网站举报小红,要求网站删除小红发布的视频。举报时,小明除了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外,还要提供小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比如提供早在去年自己发布过相同视频的网站链接等。

收到用户的举报后,网站应该怎样做

接到举报或通知的网络服务者,负有转举报或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接着上面小明的例子,视频网站接到小明的举报后,应该首先将举报转送给小红,告知她发的视频被人举报侵犯他人著作权了。之后,视频网站还需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处理这个被举报的内容,比如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如果接到举报的网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什么责任

收到通知的网络服务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小明给视频网站提供了小红发布的视频侵犯了自己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之后,视频网站没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小红的侵权视频仍然在其网站上继续传播,那么该视频继续传播带来的点击量、转发量等导致的小明著作权的损害部分,视频网站应该和小红一起承担责任。

如果在小明举报之前,视频网站并不知道小红发布的视频侵犯了小明的权利,并且视频网站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那么举报之前该视频传播为小明带来的损害与视频网站无关。也就是说,视频网站不用对举报之前已经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举报需谨慎,恶意举报要担责

另一方面,举报人也可能存在不道德意图或持有不法目的。比如,有一些网络商家通过恶意举报其他商铺,对被举报的商铺造成不良影响,以达到自己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为了打击恶意举报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实施之前,对网络侵权可以匿名举报,因此很难追究恶意举报人的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权利人在举报时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样一来,一旦查出恶意举报行为,就能很快确定恶意举报人,便于被举报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恶意举报人的责任。

中国首部民法典与时俱进,对网络侵权行为责任制度进行了明确与完善,让互联网不再是法外之地,让规范网络活动有法可依,有利于为人们营造有序、文明、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兴燕律师、律师助理王晨)

网络侵权管辖

来源:法治日报

□ 周斌

近日,北京大学助理教授韦东奕开通个人账号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短短几天,其账号粉丝已超2300万。然而,快速涨粉的背后,是令人心酸的现实——据其家人介绍,账号开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网络平台上一些针对韦东奕的恶意剪辑图片、视频与造谣行为蔓延。

不善言辞的数学天才“被迫开号”走到镜头前以正视听,这不仅是韦东奕个人的无奈,更是整个网络生态亟待规制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一些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片段被肆意拍摄,经移花接木、恶意解读后上传网络平台,进行造谣诋毁或引流变现。不少受害者的维权之路却困难重重:选择向平台投诉,进展缓慢甚至石沉大海;选择诉讼,耗时耗力且成本高昂;即便施害者被封号,有时换个“马甲”或平台便可满血复活。

网络环境需要净化,个人权益应当保障。破解这一难题,可以三条路径同时发力——

法律方面,为“数字人格”筑牢防护网。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人格权侵害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建议立法部门完善立法,司法机关探索出台针对深度伪造等新型侵权形式的司法解释,加快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加大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简化电子证据认定流程,建立在线诉讼专区,切实降低维权门槛;明确平台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追责中的连带责任边界,为平台履职提供清晰法律依据。

平台方面,压实责任重塑算法伦理。应主动优化推荐机制,为正能量人物、事件设立“正向加权推荐”,使优质内容更易触达受众;通过技术提升自动识别能力,对偷拍、恶意拼接等侵权视频实施精准识别、同步限流和快速下架,大幅降低其曝光率和传播范围;建立投诉快速响应通道,压缩侵权内容的存活空间;严格落实实名制与信用惩戒,探索实施“跨平台联合惩戒”机制,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斩断“换壳重生”链条。

社会方面,进一步提升公众媒介素养。新媒体时代,人人手握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是传播者,但言论自由不等于口无遮拦,为此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识别信息真伪、提升理性表达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公众积极参与不良信息的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

唯有以法治确立规则、以平台积极尽责、以公民素养筑基,方能扭转类似“被迫开号”的困局,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之地。

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微信公众号

随着互联网深度介入现代人的生产生活,网络侵权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不仅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也是社会治理的疑难杂症,更是被卷入其中的各类社会主体的噩梦。更有甚者,一些存在主观恶意、有组织、懂网络的网络暴力团伙,借助突发事件兴风作浪、趁火打劫,借机发动网络暴力,挑破社会皮肤,摧毁社会信任,扰乱社会秩序,已经成为亟需严厉打击的犯罪现象。

近年来,涉网络名誉侵权诉讼案件逐步增多,通过司法渠道维护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已经逐渐成为各类社会主体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然而,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侵权伤害的即时性、长期性、关联性,任何社会主体一旦遭受网络侵权,首先面临的是社会名誉急速受损,进而影响现实生产生活,甚至对有些企业会造成摧毁性损伤,对有些人会造成“社交性死亡”,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遭受网络侵权后的权利维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向公安部门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遭受网络侵权后维权的有力、有效方式,司法部门在立案调查、核实审判等环节需要大量时间和程序,在此过程中侵权信息仍然会对被侵权人造成持续性伤害,司法处置的迟滞性和网络侵权的即时性之间存在足以让被侵权主体“社交性死亡”的时间差,利用线下司法手段惩治线上网络侵权,在快速消除网络侵权有害信息侵害方面,不是最直接有效的选择,而司法手段更偏重于对实施侵害者的实体惩罚。所以,各类社会主体在遭受网络侵权后应该运用“多管齐下”的策略进行权利维护,既要重视化解线下矛盾,从根子上解决问题;也要重视固化和搜集证据材料,以备向公安部门报案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更要重视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网站平台举报,快速消除侵权有害信息,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网络举报工作是受理处置网络侵权(包括网络暴力)的重要且高效手段,是政府、互联网企业和人民群众综合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重要工作。它通过搭建快速便捷的网络有害信息举报渠道,将各类社会主体的举报收集起来,再利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建立起的研判处置机制,能快速清理各类网络有害信息。随着依法治网的深入推进,网信部门受理网络侵权的过程性材料对司法诉讼也有一定的证据、线索作用,可在后续的司法诉讼环节适当应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是每个公民和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党的二十大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重要工作,考验权利人的网络媒介素养,也考验互联网企业的法制意识,更考验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能力和行政智慧,而发挥网络举报工作优势,大力整治网络侵权信息则是其中要义。

(供稿: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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