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两者涵义有别。
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保函,反担保人为该保函的担保者。
依《民法典》规定,第三方与债权人约定,债无法履行时,保证人依照协议担责或履约,此行为者,为担保人;包括具备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组织及公众。
在该关系中,债权人既为主债债权人。
-按协议担责或履约-称之为保证债务,亦有人称之为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为确保自身追偿权得以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为防担保人出现问题导致担保事项无法追溯,故设立反担保人以保障担保人权益。
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可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之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系由被担保人反向提供,负责支付超出担保人原担保额度的部分。
二、反担保人风险大吗
反担保的潜在风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证,反担保同样具备了推动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与商品流通、确保债权人权益的有效实现以及维护贸易秩序稳定等多方面功能。
一旦设立生效之后,原担保人得以向反担保责任人主张追索权,反担保责任人也需依法履行其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在遇到复杂且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细微之处的变化都有可能对整个事件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三、反担保是什么究竟是意思
反担保又被称作为求偿担保,是指在第三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为了保障第三方对于债务偿还的主张能够得以实现而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这种担保有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必须是在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之后,才有资格提出并获得债务人的反担保承诺。
反担保承诺应来自于债务人本人或是该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再者,只有在第三方以保证、抵押或质押为基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才可能让债务人同意并履行向该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义务。
最后,反担保协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具体来说,所有需要进行登记注册或财产转移占有手续的情况,都应该按照相关程序完成登记和财产交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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