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上有障碍物引起事故谁的责任2025,路上有障碍物引起事故谁的责任
道路上障碍物导致受伤应该是导致路上有障碍物的人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现坑洞或隆起部分,导致机动车辆翻车、撞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路面存在异物,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造成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2、如果是私人随意堆放的话,可以找物品的主人承担责任。公路上的障碍物,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放在那里,如果是用在那里提醒别人注意的那种施工之类的路障,那个是自己要注意避免的。如果造成他人损伤,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该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是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在有障碍路段,如果一车先进入障碍路段,而对面的车没有让行,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会判定后者全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马路上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
法律分析:导致路上有障碍物的人赔偿。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现坑洞或隆起部分,导致机动车辆翻车、撞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路面存在异物(如石子、泥土等),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造成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汽车撞路边障碍物谁负责
法律分析:机动车撞到路边的障碍物。然后障碍物又撞到了路边的行人。那么,这个就是机动车承担全责了。因为是机动车撞到了障碍物,障碍物又撞到了行人。那责任就是机动车的。因为障碍物毕竟是个死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路上障碍物肇事责任谁担
案情:
2011年5月1日凌晨,34岁的乔*妮因有急事赶路,驾驶车辆沿长深高速(宁杭)由北向南行驶。4时40分左右,在宁杭方向2149.8KM处,乔*妮撞上行车道内废置轮胎,车辆失控驶离了路面,撞到路边护栏上,造成该车受损,乔*妮受重伤。
5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调查,无法确认事发前,何时何人因何原因致废旧轮胎掉落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为此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及事故责任。
因已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再也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乔*妮家人以高速公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能保障车辆安全高速通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多次向高速公路经营商**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索赔,遭拒后将**高速公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24.3万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何时何人致废轮胎出现在高速公路上,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因乔*妮疏于路面观察,驾驶经验不足,临近障碍物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乔*妮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上的轮胎可能是其他肇事车辆意外脱落,高速公路公司巡查工作没有瑕疵,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没有过错,没有违法和侵权行为,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妮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作为提供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方,同时为该高速路段的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公司服务义务包含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乔*妮遇特殊状况处理不当直接导致了本案事故,故对**高速公路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由此,法院确定**高速公路公司未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行,即使在该事件中确无过错,也应向乔*妮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乔*妮23万余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五、道路上障碍物导致受伤谁全责
法律分析:应该是导致路上有障碍物的人赔偿。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现坑洞或隆起部分,导致机动车辆翻车、撞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路面存在异物(如石子、泥土等),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造成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道路堆放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法律分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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