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荆门事件看猥亵案件如何构成,荆门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晨

近日,湖北荆门一名教师在街头的不雅举动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通过监控视频显示。两名男教师和一名认识的社会女子在宵夜就餐结束后,因女子陷入醉酒状态,其中一名男教师在搀扶该女子搭乘出租车期间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并伴随着不雅行为。网友们纷纷认为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在大庭广众之下出现如此不雅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相关情形呢?

现今的讨论主要是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甚至是强奸行为。从目前已知的内容来看,首先要确定的是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只是存在肢体上的碰触,并不存在性行为的相关情节,故完全无法认定为强奸罪。

那么是否构成猥亵呢?我们先来看看对于猥亵行为的定义,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具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法律上针对上述的猥亵行为可能会作出行政或是刑事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该条款的处罚为行政处罚。而我国《刑法》评价猥亵行为的标准较于行政处罚更为严苛,《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调了需要通过强制手段使得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

然而犯罪并不是仅通过客观方面就进行判断的,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需要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行为不违法,有没有理由可以认为该行为不应当由行为人来负责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那么在本案中就有多点因素需要进行考虑。

醉酒是否影响责任能力?

我们对于“喝酒误事”这个词可谓是耳熟能详,从客观角度上来说醉酒状态下人也的确对于自己的行为缺乏一定的认知。但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的话,将会有一大堆人通过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而规避法律责任。从本案当中,男、女双方皆可能从一定程度上陷入了醉酒的状态,但是并不影响对于男方刑事责任的认定。

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还会在法律上去追究吗?

答案是很可能不会。法律讲究保护法律上的利益,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都知道的一点是权利可以放弃,那么猥亵侵犯的是个人的性自主权,然而本案的当事人已经表示了没有强迫和猥亵,这就可以认为被害人对男子的触摸行为表示了同意,从而没有侵害到她自身的利益。回到法律的规定,强制猥亵罪的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即是要求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行政处罚的猥亵行为也有着同样要求。这就好比情侣之间的婚前性行为。我们并不能要求法律去谴责这种行为。有鉴于此,男子的行为难以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猥亵行为从而收到处罚。

那事情真的就这样算了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然无法通过国家公权力给予到男子处罚,但是并不代表这样有损道德的事情法律全然不管,即使男子的行为可能不涉及行政处罚法上的责任或是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需要承担。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就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本案的当事人并未追究男子,可是我们看到该男子作为人民教师所隶属的学校很快就做出了反应,将男子免职、停岗处理,除了考虑到该行为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外,就是在遵循上述法律规范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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