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公积金怎么提取,盘锦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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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辽宁省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
盘锦市将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条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贷或信用卡透支的,均可申请,只需要对相关额度减扣。
具体而言,将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关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类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时,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
例如: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10000元,按60%计算月还款能力为6000元,减去职工车贷月还款2000元和信用卡透支月还款1000元,最终职工夫妻双方月还款能力为3000元,公积金中心将基于月还款能力3000元测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发放额度。
此外,自8月20日起,盘锦市还将正式实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
盘锦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商转公”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开展业务,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盘锦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已办理与市公积金中心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未结清贷款且该房产已出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仍为原商贷银行,原商贷银行同意新增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职工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银行结清原商贷,从而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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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将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关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类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时,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前期关于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涉及本条的政策内容一并废止,但之前的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在所对应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仍具有相应规定回溯效力。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规定,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关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类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时,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
注: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前期关于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涉及本条的政策内容一并废止,但之前的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在所对应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仍具有相应规定回溯效力。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9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二、政策出台目的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缴存职工的现实需求做出调整。
三、具体事例
例如: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10000元,按60%计算月还款能力为6000元,减去职工车贷月还款2000元和信用卡透支月还款1000元,最终职工夫妻双方月还款能力为3000元,公积金中心将基于月还款能力3000元测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发放额度。
四、需要特别强调的事项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没有给他人未结清的合同作担保人;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不是其他借款人的辅助还款人;
4.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经济问题,没有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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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又“上新”了!今年3月起,《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盘锦市在住房保障领域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灵活就业人员将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
此次面向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旨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问题,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有效促进盘锦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享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在盘锦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提取支持政策;
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让灵活就业群体更加安心乐业。未来,中心将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优化,确保新政顺利落地实施,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灵活就业人员。
来源:盘锦发布
编辑:于志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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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对购买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核查盘锦市不动产共享到盘锦市大数据管理局的房产登记数据信息。对执行政策起到判断职工住房“套数”有作用的、可运用的数据信息均列入核查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 6月1日执行。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9日
来源: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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