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在北京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过户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霖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一诉称:被告李二系原告的姑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a号的房屋系原告于2007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批后,依据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认购的房屋。购买该房屋时,被告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开发商交付房屋后,被告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被告拒绝,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2013年9月6日,因被告不同意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并认为“在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相应收益、出资及返还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原、被告间借名买房关系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同时,基于借名买房无效,被告无权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应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a号房屋而形成的借名买房无效;二、判令被告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二、周三辩称:原告系李二的亲侄女,为涉案房屋已在法院起诉三次,每次都编造一个不同的谎言,其目的就是为了无本万利。第一次为2013年1月14日,原告谎称李二借其房屋照顾母亲,法院判决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第二次为2013年9月6日,原告谎称其经济能力不足,借被告的钱为原告买房,法院判决书以缺乏事实基础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本次起诉为第三次,原告引用合同法无效条款,但同样站不住脚。因涉案房屋系由原告父亲李五一手经办并主谋策划,且和原告一起对被告做了几次承诺和约定,故被告请求传唤李五到庭对质。关于原告所谓借原告名买被告房的主张,是李五怀着自私自利的目的,利用家庭代表的身份,违反家庭会商一致的约定,谎报虚假妻子和另一个假女儿为条件,更改户口,擅自将申请经适房的主体由母亲王四变更为李五,造成既成事实,倒逼被告和母亲承认不可更改批准户名的现实。经适房批准后,原告父女又恶意串通,欺骗母亲,预谋坑害被告。李五谎称马上结婚,无房产女方不嫁,博得被告和母亲同情,故意不将李五名下批准的房票给被告,换成原告的房票给被告。在被告强力反对下,原告父女一再承诺,保证五年后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母亲也一再批评李五,又劝被告相信李五父女不会违背他们的保证,被告无奈只好就范。要讲合同,是原告父女违反了母亲主持姐、弟、妹协商一致的约定和承诺。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三与李二系夫妻关系。李二系李一之姑母。2007年10月14日,李一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李一购买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李二、周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23022元。房屋交付后,李二、周三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5月8日,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一,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1月23日,经李一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3年李一诉至本院,要求李二、周三腾退上述房屋,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以双方在出资纠纷未解决前,李一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李一的诉讼请求。后李一再次诉至本院,要求李二、周三接受房屋出资款323022元,并要求李二、周三返还上述房屋,2013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以双方对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等为由,判决驳回李一的诉讼请求。

  另查:李一系因房屋拆迁而取得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该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专项维修基金票据、印花税收据、契税票据、准住证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保存在李二、周三处。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后,于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系由被告出资,被告于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且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被告持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原、被告之间成立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关系予以认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系政策性保障住房,但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并非原告摇号取得,而系因拆迁取得,且原告于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相关行政部门于2008年5月8日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距今已满五年,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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