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爱美,取之有道”,切勿陷入“减肥药”陷阱之中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汐研

案例提出

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间,李某甲从泰国医院及微信名为“泰香香的上家处购进泰国“DermcareClinic”减肥药(以下简称泰国DC减肥药),后通过微信(名为“西米go)对外销售。李某甲销售上述减肥药共计得款人民币4500元。2019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南京禄口机场入境处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查获各种带有外文的塑料盒内装有的各种颜色药丸共计6424粒。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其中白色胶囊检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份;黄粉色胶囊检出氟西汀、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份;橙色药丸检出比沙可啶成份;棕灰色胶囊检出分特拉明成份;黄色药丸检出氟西汀成份;蓝白胶囊检出分特拉明成份;黄绿胶囊检出氟西汀成份。

2019年5月16日,李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药丸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减肥药丸使人铤而走险从国外走私药品,也是因为国内女性对于减肥药的追捧。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对于广大女生来说,无论实际体重几何,“减肥”似乎都成为了时时刻刻挂在口头、念在心间的目标。但是,“减肥”不是说说就能做到,眼瞅着每次好不容易辛苦坚持节食数天的“减肥”大计,屡屡因为一道大餐而彻底泡汤——如果能有一下子就可以瘦下来的捷径,那真是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减肥药”,就这样应运而生,其打着“不用节食,无须锻炼,只靠一粒药丸就可以日减10斤”的旗号,吸引了部分女生(男生)的购买,有些年轻人在食用初期取得“良好”的疗效之后,还“热情”地分享销售给身边亲友。但是,“减肥药”潜藏着很大的健康隐患,同时如果加以销售(甚至仅仅是食用),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减肥药的法律风险

鉴于减肥药中所含成分对人体的伤害性,如果将减肥药予以传播销售的话,可能会涉嫌犯罪。由于减肥药属于保健食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减肥药中所含的成分可能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而销售减肥药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律师提醒

“女子爱美,取之有道”,如果对自己的体重情况不太满意,适度节食、加强锻炼,都是使自己身形更加苗条的良策。更何况,“瘦”就一定是美的唯一代名词吗?君不见在强盛之大唐,世人皆以丰腴为美,又何必非要一味追逐“瘦”的潮流呢?自信,才会是最大的美貌,万不可因迷恋减肥,陷入到“减肥药”的陷阱之中,不仅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还可能触碰了法律的禁区,实在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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