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原告是否违反“国家信贷规则”从事职业放贷行为,应当充分借助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检索原告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关联案件,通过综合分析,对原告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借贷手段具有获取法定利率外高额利息的隐蔽性,严重侵害借款人利益,超出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的功能,扰乱当地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应依法认定其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对被告抗辩原告存在“砍头息”、“利滚利”和“套路贷”等职业放贷案件借贷事实的审查问题,要针对不同借贷金额,侧重审查重点。对于借贷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侧重于借款金额、款项来源、当事人经济能力、交付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审查力度。对于借贷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侧重于审查借据中借款数额、利息约定、借款日期等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是否有违日常生活经验,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适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诚信举证、虚假陈述者,并运用核查比对原告起诉的其他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抗辩理由的方法,梳理分析原告放贷手段和特征,重点甄别职业放贷行为及放贷人隐蔽获利套路。
3.对原告妄图通过诉讼手段获取非法复利,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借期内利息已偿还、借据数额中包含利息、借据注明借款日期与实际签字日期不符的事实,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应依法认定其构成虚假陈述,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司法惩戒。
案例评析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释放民间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帮助群众应急解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高利贷”问题也与民间借贷的发展“相伴相生”,并呈现职业化逐利趋势明显、违法犯罪现象增多的发展态势。一些公司或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放贷为业,且通过不断翻新花样、隐蔽交易的手段非法谋取高额利息,衍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部分企业倒闭、破产,农牧民致贫、返贫,债务人举家搬迁逃债等,甚至还出现了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进而诱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的产生,社会风险不断积聚,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增加社会安全隐患,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在这其中,违法职业放贷行为是民间借贷乱象、高利贷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果不能应对借贷案件新情况,创新裁判方法,有效甄别虚假陈述、不实借据以及破解借款人举证困难的问题,极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沦为“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利的工具,损害司法公正。该案例以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贷规则为主线,以类案检索比对分析破解放贷“套路”为方法,以“放贷四性”审查为标准,以非诚信行为惩戒为保障,综合、灵活掌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对打击和规制非法职业放贷行为的引领作用,传递了人民法院制裁违法,弘扬诚信的价值导向,担当起了人民法院对社会治理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责任,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司法领域严格落实国家信贷规则创造了工作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职业放贷行为均持否定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央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项中进一步明确国家信贷规则:“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些都为司法审判规制非法职业放贷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和基本遵循。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人民法院数字业务应用系统,为认定职业放贷人是否违反“国家信贷规则”从事违法经营行为创造了条件。通过两个平台的检索查询,可以检索原告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关联案件,继而对案件数量和标的总额进行分析评价,从而对原告是否存在违法经营事实作出综合认定。
本案中,根据二审期间上诉人白阿拉坦花提交的其他同类民事案件判决书,发现被上诉人王淑娥疑似存在职业放贷行为,经对“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检索发现2010年至2018年,以王淑娥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43件,以王淑娥丈夫姜秀清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6件。通过对案件数量、标的和分布区域的分析,二审法院认定王淑娥存在以借贷为常业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类案比对总结放贷“套路”,为破解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取高利提供了裁判方法
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频发,虚假陈述现象普遍,在“借(欠)据中利息加本金”、“还款后再打条中包括利息”、“以约定的高额利率给付利息”“现金方式还本付息不出具凭证”、“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等资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收取服务费”等“隐性高利”的方式严重侵害了借款人利益,并存在举证困难,人民法院不易甄别的问题。对于此种情况,全国各地法院通过加强对职业放贷案件借贷事实的审查力度,采取传唤职业放贷人本人到庭、查证资金流向、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深挖彻查借贷“套路”,依法查实“砍头息”、“利滚利”和“套路贷”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个别案件中依然不能有效破解职业获利“套路”。
本案中,通过对王淑娥其他诉讼案件中关于被告对放贷手段和特征的抗辩分析,总结出王淑娥及其丈夫姜秀清在向借款人放贷后,借款人如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则在借款人每年偿还利息后,迫使债务人重新出具与初始借款日期相同的借据,且将尚未给付的利息一并计入借款本金叠加计息,但有违约,即借助民事诉讼实现其获取高额非法利息的目的的放贷“套路”。该放贷套路对甄别本案事实,查清案件真相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避免了司法审判沦为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利的工具,并对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职业放贷案件具有参照的意义。
三、以“放贷四性”为审查标准,依法确认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从经济社会发展可承受的民间借贷利率看,农牧民因种植农作物而借贷购买农资器具、化肥种子,难以承受24%年利率所生利息;城镇市场实体经济投入回报年净利润在24%以上的行业微乎其微。换言之,无论是从事农业生产生活,还是市场经营所需周转资金,基本都无法支撑年利率24%的借贷利息。从司法审判实践情况看,职业放贷案件利率约定不但绝大多数超过24%的年利率,而且伴随侵害借款人利益的“隐性高利”行为。如何在实现对民间借贷案件中追逐“隐性高利”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与保持民间融资渠道畅通之间找到平衡,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持续发展,是对人民法院裁判水平的重大考验。
本案中,王淑娥及其丈夫姜秀清夫妻二人放贷对象主体众多,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同时,王淑娥放贷过程中存在计取高额复利的违法行为,不但放贷行为职业化,而且获利手段套路化。这样的放贷行为,不但违反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亦会使本因生活困难的借款人陷入高利贷,危害已明显大于借贷本身所具有的缓解资金短缺和生活急需的功能。同时,王淑娥以非真实日期借据提起诉讼,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期达成非法获利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扰乱正常诉讼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面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从严格落实国家信贷规则出发,充分考虑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的功能,最终认定涉案借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及获取高额复利的“隐蔽性”,依法确认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我们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条可遵循的审查标准。
四、坚决制裁虚假陈述行为,以司法诚信成果引领社会诚信建设
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高效做出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为制裁虚假陈述行为引用具体规定提供了选择性依据。虚假陈述违背诚信原则,其危害恶劣,轻则拖延诉讼时间,重则影响审判结果,最终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学者曾对某法院的虚假陈述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案件数占到总案件数的50%左右。 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不断加强对滥用诉权、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明显妨碍诉讼进度、侵害诉讼相对人权利的不当行为依法进行界定和惩戒,激活诉讼失信的违法成本,要求诉讼参与人将诚信诉讼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始终,使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再止于抽象层面,有利于促动所有诉讼参与人主动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以期实现以诉讼诚信助推社会诚信建设需要。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淑娥隐瞒借期内利息已偿还、借据数额中包含利息、隐瞒据以起诉的借据借款日期与实际签字日期不符的事实,构成虚假陈述,对王淑娥以民事诉讼手段妄图获取非法复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并告知视其悔过态度,决定是否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王淑娥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服判息诉,并提交悔过书一份,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参照示范意义多元,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导向和抓手
本案的裁判过程、结果和效果,为人民法院如何因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服务新发展提供了一条可视化的路径和标准。首先,裁判理念方面。司法个案的处理,不能简单的按照诉辩主张得出裁判结论,要将司法个案放到其所属的社会关系中去综合考量,努力以裁判规则矫治并树立社会规则。本案对职业放贷的规制,能够很好的传递遵循国家信贷规则、依法诚信诉讼的价值导向,对处理类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其次,客观真相认定方面。尽最大可能使法律事实与客观真相接近一致,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司法的职责所在,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有些案件中不能简单地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认定法律事实,而应综合考虑个案所属社会关系的诚信程度、举证方的举证困难和瓶颈等问题。本案中,在对民间借贷领域不诚信状态充分掌握的基础上,主动运用类案对比审查的方法破解放贷“套路”,很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实现公正司法中“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期待需求。第三,社会治理层面。 本案标的额虽小,但其对党委政府综合治理高利贷的抓手作用却无可估量。该案对职业放贷无效后果的处理,可以为党委政府正在推进农村牧区脱贫攻坚工作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妥置换“高利贷”的减免降息工作提供工作抓手, 亦可以为城镇因“高利贷”而导致的烂尾楼的“救市”工作提供方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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