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诱惑,叫“前期为0”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延

做刑事,最经常有的一种感觉是什么?——众生皆苦。

经常有民事起诉了判决了,对方当事人跑了或者执行不了、拿不到钱又来找我做刑事控告的,这些当事人一口咬定说对方就是诈骗,我说既然你那么笃定是诈骗,怎么不早点找刑事律师做控告呢?对方说我们自己去报过案了,公安让我们去法院。我说其实有些案件一开始要选择刑事或者民事都是可以的,但现在事情已经通过民事途径处理过了,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原因,不会转为刑事了。尤其是严格来说,在民事意义上你们也已经胜诉了,无论是公安还是法院,都会认为你们的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了,再想要另外用刑事处理会有很大阻力,基本上,这种案件是处理不了的。如果你们能够自己找到证据证明对方其实是有财产的,可以再另外考虑刑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虽然主观上很想“迷途知返”,但客观上就是“积重难返”,这样的人,现在真的太多了。

后来我发现这些人之所以选择民商事律师是因为个别民商事律师肯给他们做风险代理,前期为0那种,有些几百万的、几千万的,本来自己也觉得是诈骗的,实在难以抵挡“前期为0”的诱惑,就去找民商事律师了。

而且,很多人会觉得,刑事我是努力过的,努力过了立不了案,我才去民事起诉。对于这种说法,我只能说,可能大家对“立不了案”和“努力”的理解都不一样。我有个委托人,被骗了250万,去派出所去了十几次,都没能立上案,也找了很多律师,都觉得不满意,后来才找到我。

我没觉得她的案件立不了案,因为可能只是那个时刻立不了案,也可能只是她自己去做立不了案。当然,她很努力,律师也很努力,也是因为她的努力和律师的努力,这个案件才有了立案的可能性。

其实我本身是不建议什么都往刑事控告上去想的,以前也写过一篇文章,叫《为什么不要乱用刑事控告?》,里面很清楚地分析了什么样的案件民事起诉相对比较好,什么样的案件刑事控告可能会更好。发生这种事,可能不应该怪当事人和委托人,可能是律师的问题,就是,没有那么“红”,问题是关注到了,但是没能成功让大家都看到和理解这篇文章。

我这样说了之后,有些同行说:“我也有碰到过这样的。”另有些同行说:“刑事就是刑事,民事就是民事,刑民交叉其实只是个伪命题。”

我却不这么认为,在我看来,一个纠纷是有很多“元素”的,有些纠纷的元素很清晰,所以一眼就能看出是刑事或者民事,但有些纠纷因为相对比较复杂,所以一下子看不出是刑事还是民事,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广义的(带有)“刑民交叉”(性质)的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法益层面,同一件事、同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刑事责任,也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意义;但在程序方面,针对同一件事,所能采取的主要的诉讼程序,却极有可能只能有一个,也就是“利益可以兼容,程序不能多选”。

客观来说,民事和刑事之间确实存在交叉地带,有些人以为的“民事就是民事,刑事就是刑事”,这句话也不能说不对,但因为刑事的本质就是比民事多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所以就个别案件,在法律的层面上,民事和刑事之间,可能就是差了若干(能证明存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键证据或(关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键事实,如果要走刑事,就是极力展现这些关键证据和事实;如果走民事,可以不提这些。

在部分“刑民交叉”性质的案件中,这些关键证据和事实是需要当事人努力收集和论证的或者本身不明显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收集这些证据和进行刑事方面的论证,也能通过民事处理;而在部分“刑民交叉”性质的案件中,这些证据和事实本身就比较明显,所以“轻易地”被展现在了处理民商事案件或执行案件的法官面前,有些法官觉得“刑事的性质好像挺明显了”/“应该通过刑事手段处理”,就会移交给公安。(当然法院在民商事案件或执行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的线索,主动移交给公安的案件总数其实不多,里面还有大量案件是虚假诉讼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类罪名,所以不建议“碰运气”。)

有些案件是选民事刑事都可以的,只是刑事一般是“开头难”,因为“立案难”;民事一般是“后来难”,因为“执行难”。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说“前期为0”的民商事律师采用的诉讼策略有什么问题,他们也是很努力的,而且他们也大都还胜诉了。

我觉得这不是律师的问题,而有可能是当事人不理解法律以及“什么便宜都想占”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律是不允许一个人“什么便宜都想占”的。

那么,由于人们往往不能既想得到民事的好处又想得到刑事的好处,而只能认真衡量二者之间的差别,综合判断哪种方式对于自己来说性价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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