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芳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宅基地内南侧宅院内的南倒座东数第四、五间归原告所有,北房4间、南倒座东数第一间归被告张某丽所有,南倒座东数第二、三间归被告王某军所有。
事实与理由:张某丽是王某芳之母,王某军是王某芳之弟。位于1号宅基地内南侧宅院内的4间北房、5间南倒座是由原告之父王某生、母亲张某丽夫妻二人于2001年5月份共同出资出力建成,院内共九间房产属于其二人的共同共有房产。鉴于父亲王某生于2017年8月18日因病去世,上述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丽、王某军、王某刚、王某兰共同辩称,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认可,涉诉房屋系王某生、张某丽夫妻二人在空地所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慧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理由。我不懂什么叫证据,但家庭关系情况同原告当庭陈述的一致。涉案房屋不是我盖的,是谁盖的我不知道,房屋我没有继承权,但是宅基地我有继承权,因为宅基地上的户主是我母亲张某珍。
被告王某刚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Z村1号宅基地上有两处宅院,北边一处宅院是我盖的,南边一处是王某生和张某丽盖的,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张某珍与王某阳系夫妻,二人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某生、长女王某慧、二子王某金、三子王某刚、次女王某兰、四子王某强。张某丽与王某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王某芳、王某军两名子女。被告王某强与李某华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文与王某金系父子关系。王某金于1986去世。王某阳于1977年去世,1977年10月31日注销户口。张某珍于2010年3月11日去世,2015年10月15日注销户口。
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宅基地,登记在王某珍名下,1号宅基地占地长17.6米,宽23.6米,上面现有两处宅院,北边一处宅院由王某刚家所建,南边一处宅院由王某生、张某丽所建。南边一处宅院内房屋分为正房4间,南房5间。该房屋建成后由王某生一家居住,王某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并未在此居住。
原告出具四份证明证明其主张,第一份证明记载,“兹有张某珍,户口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1号,土地使用者:王某珍。1992年宅基地确权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误将张某珍的名字写成王某珍,其正确名字张某珍,通过我村户籍查找,无王某珍此人,张某珍与王某珍为同一人,此宅基地属于合法建筑。特此证明”。出具人为北京市顺义区Z村村民委员会,落款日期2020年4月20日。
第二份证明记载,“兹有我村村民王某生,与我村村民张某丽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5月在宅基地内南边空地处自建房屋正房4间,南房5间共计208平方米属夫妻(王某生、张某丽)共同所建房屋。属合法建筑房屋。特此证明”。出具人为北京市顺义区Z村村民委员会,落款日期2020年4月20日。
第三份证明记载,“王某生与张某丽夫妻二人于2001年5月在宅基地内南边空地处共同出资出力自建房屋正房4间,南房5间,共九间房产实属于其二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特此证明”,证明人:张某旺、王某刚、王某兰、王某强,上有四人签字确认。
第四份证据记载,“我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号家庭成员情况登记如下:户主:张某珍(张某珍与王某珍经核实是同一人),长子:王某生,长媳:张某丽,孙女:王某芳,孙子:王某军,三子:王某刚,四子:王某强,四儿媳:李某华,王某生与张某丽、王某刚在我村无其他宅基地”。出具人为北京市顺义区Z村村民委员会,落款日期2020年11月9日。
经询问,对于上述4间正房、5间南房的权属,除王某慧表示不知道是谁建的,但也说不是自己建的外,其他人均认可系王某生、张某丽二人所建。问及盖房前该处是否有房,其他人表示系空地,王某慧表示没盖房之前有一个简易猪圈、一个厕所和破墙。
2017年8月18日,王某生去世,未留有遗嘱。为分割上述九间房屋,王某芳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分家析产、继承之诉,要求对九间房屋按照诉讼请求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宅基地内南侧宅院内的南倒座东数第四、五间房屋由原告王某芳继承。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宅基地内南侧宅院内的北房4间、南倒座东数第一间房屋归被告张某丽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宅基地内南侧宅院内的南倒座东数第二、三间房屋由被告王某军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宅基地南侧的正房四间、南房五间的权属问题。除王某慧外,其余人均认可房屋系王某生、张某丽二人所建,王某慧也表示未参与建设该房屋,结合村委会证明及其他人所分宅基地及现居住情况,认定该处房屋系王某生、张某丽二人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生、张某丽对该房屋有处分权。
关于上述正房四间、南房五间属于王某生遗产部分的分割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王某生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王某生的父母均先于王某生去世,张某丽作为王某生的妻子、王某芳作为王某生的女儿、王某军作为王某生的儿子,三人有权继承属于王某生的份额,本案其他被告无权继承属于王某生的遗产份额。
本案张某丽、王某芳、王某军对上述九间房屋协商一致进行了分割,分割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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