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打字的书写方式渐渐取代了传统的书写方式,随之打印遗嘱也出现在了人们视野中。打印遗嘱本质上是书面遗嘱,但不同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既可以自己打印也可以由别人代打,那么由别人代打的遗嘱能发生效力吗?
案件简述:
许某龙与李某丽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许某思、许某怡、许某尔、许某山,许某武。
2009年10月20日,许某龙取得坐落于北京某处7-102号房屋的所有权。2014年6月许某龙去世,2019年8月李某丽去世。
2014年4月15日,二人立下一份打印形式的《代书遗嘱》,遗嘱的内容为:立遗嘱人:许某龙、李某丽。我与老伴李某丽有一处在北京市某处7-102室的房屋,因我们年事已高,趁现在神志清楚,为了解决日后的遗产继承问题,避免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我决定特立代书遗嘱如下:我与老伴李某百年以后,上述房产由许某山继承。特此遗嘱......
许某怡、许某尔不认可打印形式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本案中,许某山提交的遗嘱系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而成,其在遗嘱形式上属于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共一页,正文落款处有两名见证人及立遗嘱人的签字并注明日期,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许某怡、许某尔虽对案涉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遗嘱,结合案涉遗嘱形成过程的谈话笔录、照片、录音并参考两位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可以认定案涉遗嘱系被继承人许某龙和李某丽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并按照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像自书遗嘱一样进行笔迹鉴定,而且根据打印的遗嘱内容难很难判断打印遗嘱的是不是由本人制作的,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也就是说,不论是本人打印的还是他人代为打印的,只要符合成立的要件,都能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打印遗嘱的特殊性,极容易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有严格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有效性。
3.注明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为判断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改编自: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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