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祁东县陈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霖
【案情简介】

2016年农历十二月,衡阳男子王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了祁东县女子陈某,见面短暂交谈后,双方当时感觉很好,5天后,双方按农村习俗在衡阳办了订婚宴。当天,王某打了16个红包给陈某亲戚,每个408元,另给陈某母亲10048元,给陈某20048元,总计36624元。2017年正月起双方在衡阳开始同居。同居不久后,陈某就感觉王某对自己态度时冷时热,而且在生理方面还有问题,感到自己上当受骗了,非常痛苦,于是向王某提出要外出打工,王某也同意了。在陈某外出打工期间,双方的联系非常少。2017年5月,王某喊了三个亲戚陪他到陈某娘家“送端午节”,陈某父母指责王某及家人对女儿态度不好,欺骗女儿,来送节的目的就是想要回彩礼钱,要他以后不要来打搅了。双方发生争执。王某于是找到陈某家所在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退婚纠纷。

【调解过程】

5月25日下午3点多钟,调委会受理王某彩礼返还纠纷调解申请后,立即联系当地村干部前往陈某家进行调解。陈某和其父母详细陈述了订婚的过程和收彩礼的数目,指责王某有男科疾病,欺骗他们并且对陈某态度不好,不够关心,因此他们决心要退婚。王某及其亲属对陈某父母陈述的事实基本同意,只是一再表明他的男科疾病已经治愈,并拿出医院治疗诊断书加以证明。听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后,调解员明白了事情的真相,一针见血指出双方从认识到订婚到同居时间过于短暂,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且都存在过错:男方隐瞒生理方面疾病,以家庭条件好,有工作诱惑对方同意恋爱并快速订婚;女方贪恋男方家庭条件好、有固定工作,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草率订婚同居,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妥善解决。鉴于双方并无法定婚姻关系,并已不可能重新和好,调解员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彩礼返还数额进行了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员讲的道理都比较公正、公平,合情合理,但在具体彩礼返还数额上产生分歧、互不让步。随后在调解员和村干部长达2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下,使双方同意各让一步,达成了女方返还2万元礼金的调解协议。由于陈某家里没有2万元现金,当时信用社又快下班了,调解员急忙联系信用社领导,说明情况,请他安排工作人员等一下当事人。信用社领导非常支持调委会的工作,答应了要求。调解员立即陪同陈某父母急忙赶到信用社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当场履行了协议。一起退婚彩礼返还纠纷从调解到履行一共花了3个多小时,实现了快调快结的良好效果。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和村干部耐心劝导下,王某和陈某认识到各自的错误,认为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建立在欺骗和物质条件上的感情是不能长久的,同意终止恋爱关系,解除婚约,陈某返还王某彩礼现金20000元,签字后履行,双方好合好散,不再纠缠。

【案例点评】

(一)此类案件具有普遍性

目前在农村,每年都发生这类案例,但大多数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愿意依法解决,选择私了,这样,虽然未发生明显的纠纷,却也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合理主张。本案中的当事人王某的依法维权意识较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调解。现在的农村青年男女大部分在外打工,没有时间恋爱,传统的由媒人介绍相亲恋爱方式又流行起来,而男女双方由于往往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未来的一个时期内,预计此类纠纷还会经常发生。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今后解决此类纠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此类案件适用人民调解能更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首先,调解及时,结案速度快;即时受理即时启动调解程序,联系村干部、协调信用社,争取了时间。

其次,方式灵活,调解员有了明确的调解思路;确定了正确的调解方案,使调解员对本案的成功调解有了信心和决心。而且调解员一般都有调解经验、有一定名望、了解风土民情,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较之诉讼,更能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最后,在调解此类案件时,调解员有耐心,理智地引导、劝说,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下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当事人,不仅应采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应运用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在语言使用方面,应当少使用批评语言,更多的使用协商的语气和尊重对方的态度。

(三)此类纠纷预防化解还应加强法治宣传

此类纠纷在农村易发多发,除了做好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外,人民调解组织还应联合法院、妇联组织有计划地举办法律讲座及咨询活动,通过播放视频、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婚龄男女及其父母的法律宣传,尤其是把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的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健康的价值观、生活观、婚恋观,否定无彩礼不结婚、彩礼少没面子、打肿脸充胖子等陈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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