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女)、被告(男)于2006年认识,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等原因发生纠纷。2012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眼皮咬伤,原告随即报警,警察到达现场了解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当场再次将原告的眼皮咬破,该案作民事纠纷调解。后被告离开原告回铜梁生活,与原告无联系。原告因经济拮据仅购买眼药水治疗眼睛。现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万元等。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门诊诊断和对原告进行体格检查,鉴定意见为:原告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约需人民币1-2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约需人民币1-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费1.5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费1.5万元。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典型意义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如医疗费、康复费等,还包括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报警回执、门诊病历等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原告眼部确实遭受了相当程度的伤害,故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同时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可判决离婚。在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治疗费,判决被告给付治疗费。另外,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忐忑不安的状态,该状态的长期延续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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