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案情回顾
晓曼于2012年7月至康桥公司工作,2018年4月提出辞职,5月离开公司,但康桥公司一直不予办理解聘手续。经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后,康桥公司于2018年8月为晓曼办理网上备案解聘手续。2019年4月,晓曼住院生育,花费数万元,因其2018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系中断补缴,连续缴费期间中断超过2个月,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晓曼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系康桥公司逾期办理解聘手续所致,因此将康桥公司诉至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康桥公司支付生育津贴,赔偿其生育医疗费损失。
03
案件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康桥公司是否应赔偿晓曼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损失。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晓曼与康桥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5月份终止,但康桥公司于2018年8月份才为其办理网上备案解聘手续,存在过错。康桥公司逾期办理解聘手续的过错行为与晓曼补缴社会保险超过2个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康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晓曼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损失。
注:本案“晓曼”“康桥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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