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违规停车罚款多少,澳门违规停车罚款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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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停车问题愈发凸显,部分车主的不规范停车行为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还引发了诸多安全隐患。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全国多地交警部门已开始严查“斜停”“盖停”等违规停车行为,违规者将面临驾照扣9分、罚款200元的严厉处罚。


斜停车与盖停车

所谓“斜停车”,是指车辆以非垂直或平行的角度停放在车位中,通常车身与路沿呈一定夹角,多为45度或60度,其主要目的在于躲避监控抓拍。而“盖停车”则是指停车时将后备箱盖向上掀起,使监控无法捕捉到车辆信息,这种行为在出租车行业中较为常见。这两种停车方式不仅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还可能导致停车场秩序混乱,增加刮擦事故的发生概率。


其他违规停车方式

除了“斜停”和“盖停”,还有以下几种停车方式也在严查之列:

• 逆向停车:车辆停放在车位中,但车头方向与规定的停车方向相反。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其他车辆的进出,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 跨线停车:车辆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位线,覆盖到相邻车位,严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

• 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在消防通道上停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将严重影响消防救援工作,后果不堪设想。


严查的意义

这些违规停车行为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还给其他车主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此次严查行动,旨在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道路畅通和市民出行安全。

驾驶员应如何规范停车

驾驶员在停车时,应严格按照停车泊位的指示方向和标线停放车辆,确保车身完全在停车位内,车头方向与停车方向一致。在没有划设停车位的路段,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随意停车。此外,驾驶员还应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避免因一时的疏忽或侥幸心理而违规停车。


结语

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每一位驾驶员的共同维护。希望广大车主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停车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切勿因一时的便利而违反规定,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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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杨存海 (元宝AI)

“公民在路边停车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将被处以200元罚款。”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一封公民的备案审查建议书,其中提到,某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不合法,建议审查。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对公民合法停车后未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不宜设定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去年12月22日,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披露了上述案例。

公民向全国人大提交备案审查建议书

地方条例规定未缴停车费罚款200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一封公民的审查建议书,审查建议直指某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一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

审查建议人认为,上述处罚设定与行政管理目的不符,车辆停在泊位内未缴费没有损害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该条规定不以加强行政管理为出发点设置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目的不符。同时,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停车欠缴费用普遍金额较低,对其设定二百元的处罚额度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

审查建议人还提出,上述处罚程序设置失当,未规定以何种程序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人实施处罚,未设置催告催缴程序,未给予再次缴费告知送达和补正机会。

审查建议人还称,该条例超越了经济特区法规的立法权限,没有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法总则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基本原则作了变通。

专家认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属于合法停车,如不交停车费,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是一种“违约”“欠费”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

条例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设定原则

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获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缴纳停车费的处罚作出规定,只对机动车“违规停放、临时停放”的处罚作了规定。因此,条例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对停车欠费问题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精神。

南都记者了解到,作为公共资源,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是对个人占有公共资源的合理补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告诉南都记者,路边停车有两类情形:一类是合法停车,也就是在划出停车区域的地方停车;还有一类是违法停车,就是没有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车。“如违法停车,自然可以给予罚款。但在上述案例中,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属于合法停车,如不交停车费,在性质上类似于‘欠债’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是一种‘违约’,即没有按照规定(另一种意义上的‘约定’)有偿使用公共设施。”

沈岿认为,由于不是违法行为,上述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就不应对欠交停车费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亦对此表示,公民在路侧划定的泊车位停放机动车,该行为属于合法停车行为,没有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仅是停车欠费问题,一般欠费金额较低,危害程度不大,既未影响城市道路的动态交通秩序,也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对公民合法停车后未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不宜设定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南都记者还了解到,当地停车泊位由市属国有企业运营,停车收费主体为企业,所收费用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法律性质上,当地道路停车收费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提出“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

经审查,法工委向制定机关发函,对条例有关规定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请其对条例相关规定认真研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作出修改。制定机关表示同意审查意见,拟将该法规修改工作纳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于明年完成修改工作。

8年来首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纠错经济特区法规

据南都记者对连续8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披露案例来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对经济特区法规进行纠错。

在地方立法主体中,经济特区享有更大的立法空间和灵活性。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立法法还赋予了经济特区法规立法变通权。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有学者表示,需要明确的是,经济特区的法规,也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建议

学者:

停车欠费罚款于法无据

可通过催缴、公告等方式治理

随着城市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泊位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一些城市为提高停车收费管理效率,将收费方式从“人工”向“电子”改进,但在“智慧停车”电子收费后,管理者也面临停车逃费、欠费等问题。

沈岿认为,对合法停车欠费设定罚款是希望通过震慑的方式,避免停车欠费行为发生或及时对此类行为加以纠正,但于法无据。停车没有按规定缴费,可以进行催缴,如催缴之后仍不缴费,可以收取滞纳金或起诉至法院。

此外,沈岿还建议,如对小额欠费收取滞纳金或提起诉讼比较繁琐而不经济,可以考虑用“声誉罚”的方式进行治理,即在多次催缴后依然未缴欠费的,可以把未按期缴纳停车费的车牌或车主进行“信息披露”,以使其感受到羞耻以及社会压力而补缴欠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也曾关注到“停车欠费罚款”的现象。他曾就此现象接受南都采访时称,单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欠费罚款”比收取滞纳金“省事管用”。但由于具体规则设置不够完善,结果“乱收费”没了,又产生了“乱罚款”的问题。

南都记者在某地网上领导留言板看到,有不少市民留言反映“欠缴停车费被罚款”的经历。一位林先生称,其车辆在2020年9月累计欠费1次,累计1元,按规定拟处200元罚款,但他并没有收到提示缴费的短信,而逾期未缴费罚款政策他也并不知情。

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学者,何海波认为“欠费罚款”有违多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他提出,行政法具有“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目前停车收费主要采用电子收费系统,欠缴停车费有多种原因,欠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待证明。

支招

如何解决停车欠费?

上海、武汉等一些地方将停车欠费纳入征信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智慧停车欠费问题,上海、武汉等地陆续采用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治理。

2012年,上海市政府同年颁布《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明确,未按规定支付停车费除缴纳罚款外,还应当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也规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将道路停车欠费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有观点指出,如将欠缴停车费与征信挂钩,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欠费车主进行制约,但要确保停车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对补缴的方式要多样化,普及化。但也有声音认为,停车欠费、逃费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要落实,但也要避免被滥用。

还有司机因欠缴停车费被告上法院。据绵阳日报社消息,2021年初,文某、廖某、雍某某、邱某某4人分别欠缴临时占道停车费用超过5000元,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欠缴的临时占道停车费用。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临时占道停车产生停车费用其应及时支付。目前,4起案件已审理终结,其中两人被强制执行履行给付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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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开车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临时停车的情况

然而

不是所有路段都可以随时停车

在很多道路旁都有设置

“禁止停车”和

“禁止长时间停车”的标志


很车主朋友

不知道这里的“长时间”

到底指的是多长时间

导致最后因为超过时间限制

被扣分罚款了

那么,临时停车

到底能停多久?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三种常见的

禁止停车交通标志


一种是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禁止停车,无论时间长短。全线禁停的地方都会有此交通标志。


另一种是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这种标志所在地带是允许临时停放车辆的,但不能长时间停放。



另外,我们经常看到“即停即走”的指示牌,这些标志往往是出现在交通要道或者是道路狭窄、车流量又大的地方,比如在市中心、商圈、医院、学校门前。这种情况下,私家车等社会车辆均可进行临时停靠,但上下乘客或者装卸物品后,应当立即驶离。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注意以下事项:


◉ 车辆停稳前,不得打开车门上下车;


◉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


◉ 上下乘客或者装卸物品后,应当立即驶离。


以上就是临时停车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临停在路面上影响了交通秩序,应听从现场交警指挥,立即驶离,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除了这两个标志是限制停车的

还有一些路面标线

也是限制停车的

遇到以下标志

1秒都不能停


1、黄色网格线区域


黄色网格线,用于标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一般用于易发生临时停车造成交通堵塞的交叉道路、出入口的位置。



2、路肩设有黄色禁停标线


用于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施划的长度表示禁停的范围,目的是告知驾驶人不允许停放车辆。



3、高速路导流线


在高速路或者城市快速路出口处,会有白色的导流线,在这些位置也是禁止停车的。



4、公交车站、加油站等


公交车站、加油站、急救站30米以内和消防队(站)门前等特殊区域内,皆是不允许停车的。



5、路口、铁道路口等


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6、人行横道、施工道路等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上述这些地点、路段停车,均属于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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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出行中

部分驾驶员因对停车规则了解不足

一不小心就会违法停车

但你知道吗

违法停车不仅会扰乱交通秩序

还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下面这些停车知识一定要牢记

↓↓↓


禁停标志区域

标志标线区域

“禁止停车”标志:明确禁止一切停车行为,即使人在车上“即停即走”也是违停。

黄色网格线禁止任何原因停车,常用于医院、学校等易拥堵区域,确保道路畅通。

导流线:引导车辆行驶方向,禁止压线或停车,违停将面临罚款扣分。


重点区域禁止停车

公共安全类区域

消防通道30米内严禁停车!作为“生命通道”,一旦堵塞将延误救援时间,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

公共汽车站、客运站周边30米禁止停车!公交车、长途客车进出站频繁,违停会阻碍车辆通行,导致交通瘫痪,危及乘客上下车安全。

急救站、加油站30米内禁止停留!急救车辆争分夺秒,加油站涉及易燃易爆风险,违停可能会酿成严重后果。

交通关键路段

快车道严禁停车!高速行驶的车辆来不及避让,极易引发追尾事故,危及驾乘人员生命。

斑马线上50米内禁止停车!此处视线复杂,违停会遮挡驾驶人视野,增加行人、车辆碰撞风险。

各位驾驶人

为了保障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停车时牢记

规范停于停车位内

车头方向与道路一致

车身整齐排列

临时停车不超时


来源: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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