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犯困的原因是什么,持续犯和连续犯有什么不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钰

持续犯困的原因是什么,持续犯和连续犯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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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犯和继续犯的区别

来源:环球时报

日前,“河南五旬辅警追寻自己被窃取的人生”的案件,引发人们对“身份窃贼”问题的广泛讨论。

1990年,河南焦作的席南高考后苦等无果,以为名落孙山,最终成为一名辅警。30多年后他才惊悉,自己当年其实被焦作卫校录取,但录取通知书被李某刚截获后冒用入学,此后更是当上医院副院长。然而,自2022年事件曝光至今,冒用者虽被当地卫健部门开除,但法律追责却陷入僵局,刑事责任追究迟迟未有进展;民事诉讼也因损害认定模糊、赔偿金额难以量化而不了了之。

法律若失去威慑,恶行便会如野草般疯长。对李某刚及其背后涉案人员的依法严惩,不仅是朴素正义观的必然要求,更是法律尊严的底线所在。那些企图用“时间冲淡罪恶”“证据不足免责”为违法者开脱的行径,实则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从法律适用层面看,即便无法依据2021年新增的“冒名顶替罪”追责,在1979年的刑法中也早已为惩处此类恶行备好利剑。在李某刚冒用他人身份的过程中,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医生资格证等行为,已然触犯“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文、证件罪”;盗取录取通知书的举动,更涉嫌“盗窃事业单位公文罪”。所谓“伪造”,核心在于无中生有,无论是私自制作虚假证件,还是通过欺瞒手段冒用他人身份获取证件,都毫无疑问满足了构成“伪造”的条件。

至于许多人认为存在的追诉时效问题,其实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机械理解。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李某刚冒用席南身份长达 32 年,其间凭借伪造身份完成学业、谋取职业、获取晋升,犯罪行为从未间断,对席南的伤害也持续存在。这里可参考伪造货币的案例,若持续使用假币获利,追诉时效一般从最后一次违法使用时起算。李某刚的“身份盗窃”行为,显然属于持续犯,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实际上应从2022 年事件曝光时开始。

整起事件最令人揪心的,是席南面对“身份窃贼”的无力感。这不仅是席南个人的悲剧,更暴露出现阶段司法体系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对受害人司法救济与支持上的严重缺位。在刑事层面,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保存难度高,难以定罪量刑可以理解。但在民事赔偿方面,案件暴露出的,对教育机会损失、职业发展受阻等无形损害缺乏明确量化标准,导致受害人诉求难以得到充分支持也不容忽视。这种司法救济的缺失,让受害人不仅承受着身份乃至人生被窃取的精神创伤,更在漫长维权过程中精疲力尽、充满无奈。

要破解这一困局,亟需多维度的改进。立法层面,应尽快出台针对此类历史遗留“身份盗窃”案件的特别条款,明确追诉时效计算细则;司法实践中,建立专门的案件审理绿色通道,组织跨部门专案组,利用现代刑侦技术协助受害人进行证据固定和调取。同时,设立国家层面的受害人救济基金,对无法通过民事赔偿获得足额补偿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教育机会丧失、职业发展受限等因素纳入量化评估体系。此外,还需建立司法机关与受害人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反馈案件进展,给予其必要的法律指导与心理支持,真正让法律成为受害者对抗“身份窃贼”的坚实后盾,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公正的坚守;司法的公信力,源于对恶行的严惩。席南案不是简单的个体悲剧,而是检验法治成色的试金石。唯有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密的追责体系和完善的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实现 “违法必究”的庄严承诺,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守护属于自己的人生。(作者是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持续犯罪的犯罪时间怎么认定

固定型思维者的三个典型画像

职场中有两类人:接到新项目时,A兴奋地规划学习路径,B反复强调"我不擅长这个"。后者正是固定型思维的典型画像。

固定思维者往往具备三个特征:遇到困难优先划定能力边界,将"做不到"合理化;面对失败习惯归咎环境,用"大环境不好"替代反思;把他人建议视为否定,用"你不懂"阻断成长机会。就像某互联网公司产品经理,连续三次迭代失败后仍坚称"用户不懂创新",最终被团队边缘化。

心理学研究显示,固定思维本质是认知惰性。大脑像被预设了能力天花板,所有突破性尝试都会触发心理保护机制。打破困局的关键,在于把"我做不到"转化为"我暂时还没掌握"。毕竟,连爱因斯坦都说过:"持续犯同样的错误,才是真正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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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犯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犯罪:虽然刑法第196条未直接规定单位可构成本罪,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侵犯财产权,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如: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额透支; 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且无还款意愿;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三、客体要件 主要客体: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次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客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以下四种行为之一,且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包括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过期卡、挂失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恶意透支:需同时满足: 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数额在5万元以上(司法解释标准)。

五、立案标准 普通情形(前三种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 特别提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是否具有还款意愿和能力是关键。

那么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其法定最高刑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追诉时效的法定标准 依据《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与法定最高刑对应: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普通信用卡诈骗):追诉时效为 5年;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追诉时效为 10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追诉时效为 15年;

无期徒刑或死刑(不适用于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时效为 20年,超过20年须报最高检核准。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期对应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分三档(《刑法》第196条):

数额较大: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追诉时效 5年);

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追诉时效 10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时效 15年)。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规则 起算时间:

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持续犯以行为结束日为准);

时效中断:追诉期内再犯新罪,前罪时效从后罪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

; 时效延长: 若司法机关已立案或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则不受时效限制

;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四、实务要点 数额标准(参考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5千元至5万元;

数额巨大:5万元至5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恶意透支的时效:以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日为行为终了日(需结合具体案情)。

示例 若行为人2015年恶意透支10万元(数额巨大),未再犯罪且未被立案: 追诉时效为10年,至2025年届满;若期间逃避侦查,则时效无限延长。

关于“以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日为行为终了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 第六条的规定: 恶意透支的认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 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行为终了日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隐含逻辑: 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并非在透支时即完成,而是需满足“两次有效催收+3个月不归还”的条件。因此,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日 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时间节点,其后的三个月是法律给予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则犯罪行为成立,此时 行为终了日 应认定为 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日后的第三个月期满之日(即催收后的第三个月最后一日)。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于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从透支到催收后仍不归还),其“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应结合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认定为 最后一次有效催收后的第三个月期满之日。 实务中的适用 有效催收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有效催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催收以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如书面、电话、邮件等); 两次催收间隔至少30日; 符合国家关于催收的行业规范(如不得暴力催收)。 示例: 若发卡行于2023年1月1日和2月1日进行两次有效催收,持卡人至5月1日仍未还款,则行为终了日为2023年5月1日,追诉时效从该日起计算。

总结 “以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日为行为终了日”的法律依据并非直接规定于《刑法》条文,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六条)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合《刑法》第八十九条关于追诉时效起算点的规定,推导出的司法适用规则。实务中需严格遵循“两次有效催收+3个月不归还”的要件,并以此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注:具体案件可能涉及催收证据的效力、宽限期计算等争议,建议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如果一个案件进行了十次催收,但二次有效催收后的三个月未还就已经构成犯罪。这个 追诉时效怎么算呢?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时效应当从第二次有效催收后的第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第十次催收后的时间算起。法律依据如下: 一、核心依据 司法解释对犯罪成立时间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六条: 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成立需满足 “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犯罪行为终了日为最后一次有效催收后的第三个月期满日,即此时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追诉期限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因此,只要满足“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不归还”,犯罪行为即已终了,后续催收不影响时效起算。

二、实务解答

(1)为何不以第十次催收日为起点? 犯罪成立时间固定:恶意透支的犯罪构成要件在 第二次有效催收后的第三个月期满日 即已全部完成,后续的催收(如第三次至第十次)仅是银行继续追索债务的行为,不改变犯罪成立的时点。 司法解释的明确性:司法解释仅要求“两次有效催收”,而非“所有催收”,因此第十次催收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2)例外情形 若第十次催收满足以下条件,可能影响追诉时效:

构成新的犯罪行为:如持卡人在第二次有效催收后已构成犯罪,但后续又实施新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如再次透支且不归还),则新罪的追诉时效从新行为终了日起算。

时效中断:若持卡人在追诉期内因其他犯罪被追诉(如盗窃罪),则原罪的追诉时效中断,从新罪实施日起重新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三、案例演示

案情: 2023年1月1日、2月1日(两次有效催收)→ 2023年5月1日(三个月期满仍未还款)→ 犯罪成立。 此后银行又进行了8次催收(至2023年12月),但持卡人仍未还款。 追诉时效计算: 犯罪终了日为2023年5月1日,追诉时效从该日起算。 若透支金额为“数额较大”(法定刑5年以下),追诉时效为5年,至2028年5月1日届满。 后续的8次催收不影响时效起算点。

四、法律风险提示

有效催收的认定: 两次催收需间隔至少30日; 需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可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进行; 若后续催收不符合“有效性”标准(如未通知到持卡人),不影响原犯罪成立时间。

实务争议: 部分案件中,持卡人可能在第二次催收后部分还款,但未完全清偿,此时需结合还款金额、时间等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影响犯罪终了日的认定。 结论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严格以司法解释规定的“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不归还”为基准,后续催收次数不改变犯罪成立时间。依据为: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时效起算规则); 司法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六条(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 实务中应以犯罪行为终了日(第二次有效催收后的第三个月期满日)为唯一标准,避免混淆催收次数与犯罪成立要件。

持续犯罪的追诉时效

【来源:攀枝花长安网_检察动态】

近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建立漏犯、漏罪强制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纠正漏捕漏诉工作力度,切实提升侦查监督协作合力,及时、准确、全面追诉漏犯、漏罪。

打造检警联动格局,提高追诉效率。检警联动会签《关于落实漏犯、漏罪强制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追诉漏犯、漏罪工作要点和方法,要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当对漏犯、漏罪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对暂不能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事实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应重点审查,对暂不能一并处置的人员、事实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后续处置情况,在跟踪监督中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检警协作打造监督闭环,形成追诉合力。

主动发掘案件线索,深挖漏犯、漏罪。在监督线索上下功夫,构建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线索发现机制。全案细致梳理是否存在同案人、同案人是否到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另有涉嫌犯罪事实等情况,深度挖掘监督线索。同时重点关注上下游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以及有在逃、另案处理、身份不明等重点人员的案件,适时介入公安侦查取证,引导把握案件定性及侦查取证方向,做到引导取证与追诉漏犯、漏罪相结合,全面审查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扩展监督线索渠道。

持续强化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实效。建立纠正漏捕漏诉工作台账,将拟追诉漏犯、漏罪案件逐件登记在册,设置专人专项管理,实行定期通报工作制度,明确承办检察官为监督案件第一责任人,持续跟踪漏犯、漏罪案件侦办进展和结果。针对已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而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定期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与侦查人员及时沟通解决侦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歧,督促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实现监督高质高效。

搭建平台加强协作,提升监督合力。坚持在协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协作的工作理念,定期召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联席会,分析研判漏犯、漏罪线索,围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换意见,会商安排具体追诉工作,保障追诉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警检“专题会议+同堂培训”,凝聚漏犯、漏罪追诉工作共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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