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钰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涉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定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及利用与自己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公职人员的职权。

解释:职务上的便利既涵盖了直接行使职权的情况,也包括通过指挥、协调等方式间接利用职权的情形。例如,单位领导通过非直属下级部门的公职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也被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贿赂的性质和范围

定义:贿赂不仅限于实物财物,还包括其他能够以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

范围:除了现金和实物之外,还可以包括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提供服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率、提供住房权等。

3.受贿的具体方式

索贿型受贿

主动性: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给予财物。

勒索性:行为人往往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迫使对方交付财物。

交易性:索贿者暗示或明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对方将从中受益。

定义: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特征:

法律评价:索贿比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成立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不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收受贿赂

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送礼人可能没有明确要求受礼人利用职权为自己办事,但他们通常是为了将来能够得到某种回报而提前进行的“感情投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就不能轻易地将其定性为受贿罪。

解决方案:有人建议修改现行法律,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要条件,以更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

被动性:行为人被动接受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必须承诺或实际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定义: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特征: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于那些收受所谓“红包”或“礼金”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无法证明他们有明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意图,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争议。

经济受贿

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之间。

由卖方支付给买方或买方的委托代理人。

是买方支付的货款的一部分退还。

定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回扣的特点:

手续费: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推销产品、购买原料、联系承包业务等经济活动,给予对方或对方相关人员的“酬劳”。

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

定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

性质:所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构成要件:受贿人必须明知行贿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特定的利益,而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涵盖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贿赂的性质与范围、受贿的具体方式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于理解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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