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状人是什么意思?,具状人是什么意思啊写明还要按手印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嘉航

具状人是什么意思?,具状人是什么意思啊写明还要按手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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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是什么意思填写模板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提交的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法律文书。一份符合要求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一起了解↓

1 写明文书标题

在首行正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 准确写明诉讼参加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即“谁告谁”

诉状首部应先写明原、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该当事人的关系等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如果原告无法准确知晓被告身份信息,可凭起诉材料(起诉状及较为确凿的证据材料),并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等相关信息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

3 写明诉讼请求,即“告什么”

诉讼请求是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主张,通俗理解,就是原告通过诉讼希望达到的目的。

请求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合法、具有可操作性,使法院能够确认审理对象和裁判范围,且裁判胜诉后能得到实际执行,不可空洞、含糊、笼统。例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X元(明确金额)及利息(明确金额或计算方式);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误工费XX元等(明确各项赔偿款的种类、金额)。

4 写明事实和理由,即“凭啥告”

这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重要根据。

事实,即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写明被告侵害原告权益的具体行为或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注意表述应完整真实,如有虚假陈述,不仅可能败诉,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理由,即依照事实和证据,写明本案纠纷的性质、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5 写明落款

落款包括受诉法院、具状人、日期三部分。受诉法院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具状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具备起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签字。具状人下方写明提交诉状的日期。

为便利群众诉讼、提升司法质效,针对常见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多发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联合印发了《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点击蓝字查看下载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一年。

综合: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来源: 山东高法

具状人是什么意思代签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图源网络 侵删)

一、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载明事项

(一)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二)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如果原告是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需写明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写明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是公司的,应当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正确填写公司(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 APP 或官方征信网站查询)。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三)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请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请求法院判令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四)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约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五)落款:由受诉法院、具状人、日期三部分组成。需正确填写受诉法院名称。原告为个人的,应由本人亲笔签名,原告为公司的需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下面是一些民事起诉状的模板,供大家参考。


01 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间借贷


民 事 起 诉 状

(自然人民间借贷类)


原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一(借款人):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二(保证人):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 xx 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息 x% 的标准,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条中约定利息的情况】;


或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 xx 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2.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一般);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一系朋友关系,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向原告借款 xx 元。被告一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被告一,被告一仅支付原告 xx 个月的借款利息/ x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注:此处写明原告已经偿还本金或利息的数额),未继续支付利息,到期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02 离婚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离婚纠纷)


原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子(女) xx 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xx 元;


3. 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原告名下位于 xx 小区的房屋,归 xx 所有;原告名下车牌为 xx 汽车,归 xx 所有……)(如财产较多,可另附财产清单);


4. 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共同债务由哪方承担,若由双方共同承担,建议注明各方承担比例)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xx 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后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登记结婚,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生育一子(女),取名 xx 。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但自 xx 年起,因 xx 之故,两人不断争吵,矛盾激烈(如果被告存在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需写明)。原告认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03 支付抚养费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支付抚养费纠纷)


原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之父/母),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抚养费 xx 元(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2.请求判令被告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原告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每月X日之前交付原告抚养费 xx 元,抚养需支付至原告 xxX账户(支付宝/微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父(母)与被告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处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 xx 元抚养费(注明抚养费支付方式),直至原告 大学毕业止。但被告从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今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经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04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女) xx 由原告抚养;


2.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xx 元,直至子(女) xx 年满十八岁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处协议离婚。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 xx 元抚养费,直至子(女) xx 年满十八岁止;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 xx 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变更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0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xx 银行 xx 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xx xx ,住所地: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xx ,该银行支行行长,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一(借款人/抵押人):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二(保证人):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 xx 偿还借款本金 xx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 xx 支付借款利息 xx 元(逾期利息:xx 元,罚息:xx 元,复利:xx 元);


3.请求判令原告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物 xx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一般);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内容如下:1.借款用途:xx ;2.借款金额:xx 元;3.借款期限: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4.利息计算标准:xx ;5.抵押物情况:xx ,办理抵押权登记情况:xx ;6.解除条件:xx ;7.保证人:xx ,保证责任方式:xx ,保证期间为:xx ;8.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xx 。


原告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实际发放借款 xx 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一。后被告一还款或支付利息 xx 元。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被告一开始逾期还款,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逾期还款 xx 元,利息、复利、罚息共计 xx 元,合计 xx 元。原告经多次催缴无果,根据 借款合同第 xx条约定:xx(约定的具体内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银行 xx 支行(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0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费欠缴)


民 事 起 诉 状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费欠缴类)


原告:xx 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xx xx ,住所地: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的物业管理费 xx 元,以及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的 xx 费用 xx 元(如公共区域维修费、污水处理费或其它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的费用),总计 xx 元【需列明各项费用及起止的时间】;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x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截至 xx 年 xx 月 xx 日应支付滞纳金为 xx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 xx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 xx 小区 xx 室的业主, 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xx 。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却拒不履行缴费义务。被告共欠付原告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的物业管理费 xx 元,以及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的 xx 费用 xx 元(如公共区域维修费、污水处理费或其它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的费用),上述费用总计 xx 元。原告经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07 劳动争议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xx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xx xx ,住所地: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期间的工资 xx 元等;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xx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费 xx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xx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xx 元;


(与仲裁诉求一致或不服仲裁裁决的部分诉求)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入职被告 xx公司,双方于 xx年 xx月 xx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 xx 职务,负责 xx工作,月薪 xx 元。因被告未支付原告 xx年 xx月 xx日至 xx年 xx月 xx日期间的工资,原告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离职。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向 xx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xx 元。xx 年 xx 月 xx 日, xx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于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现对该裁决不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受害方):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一(肇事方):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二(保险公司):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 xx 。住所地: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负责人:xx ,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 xx 元;(具体赔偿项目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被告一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事实和理由: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许,被告一驾驶 xx xx号小型客车在 xx 路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内容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描述填写)。该起事故经 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x 大队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医治疗过程,目前受伤情况,如已委托司法鉴定,填写司法鉴定结论)


经查, xx xx号小型客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被告一,该车辆在被告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本起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09 买卖合同纠纷(欠付货款)


民 事 起 诉 状

(买卖合同纠纷——欠付货款类)


原告:xx 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xx xx ,住所地: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xx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xx xx ,住所地: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xx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xx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长期有 xx 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至原告处订购 xx (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写明买卖合同标的及数量,货款数额,货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被告陆续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货款 xx 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icourt法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具状人和起诉人的区别

刑事自诉,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6)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8)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9)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0)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1)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4)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5)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17)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8)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9)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20)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21)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22)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7条

(23)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刑法第249条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28)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32)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34)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36)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37)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38)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39)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40)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 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1)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

(2)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3)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4)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268条

(6)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7)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8)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9)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273条

(10)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

(12)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276条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被害人告诉

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份,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

4.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规定,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附:刑事自诉状格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状格式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自诉状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自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刑事自诉状是公民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3.案由及诉讼请求写明请求判处被告的罪名和刑罚。

4.事实和理由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事实与起诉的法律依据。

5.自诉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6.证据目录写明提交的所有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整理:肇庆市高要区法院 赖小桃

具状人是什么意思网络用语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当事人双方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书写谅解书,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注意签订书面的协议,协议上写明: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款支付的时间;超过约定期间不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了赔偿款后双方既往不咎,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怎么调解车祸赔偿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是常见的意外伤害,淮滨县居民在事故中受伤,会被安排到专业的鉴定所接受人身伤残鉴定,在后期事故赔偿中,涉及到伤残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在60岁以下,则拿到的相对较多,自己也可以计算,用淮滨县政府公布的人均年收入乘以相关伤残系数。

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一般交通事故按人身损害赔偿走,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用的,但是很难。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如何写

交通事故起诉书标题是民事起诉状,中间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部分,包括原被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二是诉讼请求部分:(一)请求判令对方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二)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是事实与理由部分,包括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以及对方保险情况。最后是管辖法院,具状人签字,年 月 日。

调解区别于诉讼的地方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双方的自愿意思表达,所以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有和谈的意愿,那么就可以去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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