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商标如何处理2025,离婚后商标如何处理
该案例涉及商标转让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甲乙原为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某镇菜馆,乙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并更名为某菜馆。2008年3月5日,甲乙离婚,双方约定某菜馆的财产以及经营权分割给女方。同时,甲承诺在离婚后将某菜馆相关经营证照和印鉴还给女方。2008年3月12日,某饮食管理公司受让甲乙共同注册的商标申请权,并盖有“某菜馆”的印章。2008年8月,该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8
法律分析
乙(女):甲(男)。
被告(上诉人):某饮食管理公司。
甲乙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开办了“某镇菜馆”,实际上由甲乙两人共同投资经营。2002年11月,乙以该菜馆名义申请了注册商标。2005年4月,“某镇菜馆”更名为“某菜馆”。2008年3月5日,甲乙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双方约定:“某菜馆的财产以及经营权分割给女方。……”双方还约定其他事项:“……2、男方承诺在女方正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手续时,将某菜馆相关经营证照和印鉴还给女方;……”。3月6日,甲乙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同日,甲将某菜馆的印章(注:该菜馆只有“某镇菜馆”一枚印章,没有制作“某菜馆”的印章)还给了乙。至此,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处于注册申请审批过程中。
某饮食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系亲生兄弟。2008年3月12日,某饮食管理公司(受让方)与“某菜馆”(转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将其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该合同转让方落款处盖有“某镇菜馆”的印章(“某菜馆”更名前使用的)。同日,某饮食管理公司委托北京某商标代理事务所办理上述商标转让事宜,双方因此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2008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某饮食管理公司取得该涉案注册商标。
2008年10月,某饮食管理公司向乙发出《律师函》,称乙经营的某菜馆侵犯了某饮食管理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商标转让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法院判令:1、甲与某饮食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2、涉案商标归乙所有。
裁判结果和理由
商标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处理属无效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投资经营的,故“某菜馆”当时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属于甲乙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在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但从其后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事实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某菜馆”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掌握,某饮食管理公司在甲乙离婚后,仅凭盖有某菜馆更名前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受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涉案商标得到了乙的同意,故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涉案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在离婚时遗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甲乙夫妻在离婚时,甲将某菜馆的印章归还给了乙,但某饮食管理公司却将该菜馆的商标转让给了甲,引起了纠纷。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菜馆”当时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属于甲乙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某饮食管理公司未经乙的同意,擅自将商标转让给甲,该行为应为无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商标转让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因此,该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处于注册申请审批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离婚商标所有权怎么判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所有权就应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若继续拥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商标所有权如何判
要对离婚商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合理判决就需要识别商标的注册人是夫妻还是公司,商标注册人为公司的,则夫妻双方无法主张商标所有权为夫妻双方共有,但离婚时可以对不拥有公司产权的一方适当进行一些补偿,但也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
一、离婚的时候贷款的房子是怎么处理的
离婚时贷款房屋处理情况是: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所有权,则得房者可给另一方一半补偿。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所有权,可采取竞价方式获得产权,以出价高者获得房屋。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的,可拍卖房屋,以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被注册商标的人是否与法人一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公司法人是同一人,商标注册在公司名下和个人名下是有区别的,区别如下:一、商标的归属权不同1、公司商标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企业的法人或企业的股东不享有对注册商标有专有权,公司注销了,商标也就无效了,商标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在破产和注销时候需要进行清算。2、个人名义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虽然申请时提供个体户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但是注册成功之后商标是属于个人,个人可以决定商标的使用。二、稳定性有所不同1、公司名义商标较为不稳定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人是公司,地址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必须跟营业执照上的符合,名称、地址有变动时候就需要向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申请。2、个人名义商标较稳定个人申请商标申请人是个人名字,地址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也可以是通讯地址)。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商标也不需要进行变更,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三、商标的所有权支配不同1、公司注册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2、个人注册权限比较集中,个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子所有权怎么处理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子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出资份额共有,离婚时夫妻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
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如何避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商标的使用?
法律分析:离婚后,对于共同商标的使用,应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商标的使用应当经过共同商标所有人的协商一致,并且各自的使用应当与该商标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对应,避免产生混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共同商标的使用,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拥有其专用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依照约定行使该项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并应当考虑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在离婚的时候应该怎么分割商标权?
当婚姻关系走向结束时,随着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财产关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而财产本身除了有形的财产例如存款和房产,还包括无形的财产。
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也开始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其无形性和特殊性,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例如在离婚时如果有商标权的话,商标权要如何进行分割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介绍,帮助当事人明确无形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一、商标权能进行分割吗?
能够将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使用权和许可权。
商标本身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的标志,商标和相关的权利是无法直接进行分割的,因为如果在离婚后允许原本的夫妻双方均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同一商标,毫无疑问是会失去商标本身的区分意义的。
因此商标权本身的分割就与不动产的分割类似,并不能够简单地一人一半,而是要通过特殊的方式进行协商和分割,但商标权的收益,是可以直接进行分割的。
二、商标权收益如何进行认定和分割?
知识产权主要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和分割时,统一适用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因此这里直接对知识产权收益性质的判断和财产利益的分割进行介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样的规定下有几种特殊情况还需要明确其认定和分割的方法。
首先,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但并未取得收益的,由于本身具有一定的期待利益,因此也需要保障离婚后未取得知识产权一方的财产利益期待权。
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在归一方所有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
其次,如果是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才取得收益的,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都是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判断依据并不是财产利益何时取得,而是产生财产的原始权利何时取得。
因此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即使是在婚后取得收益,相应收益也是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除非能够证明一方在婚后对知识产权取得收益的过程做出贡献的,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
三、离婚时涉及到商标权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识别商标的注册人是夫妻还是公司,商标注册人为公司的则夫妻双方无法主张商标所有权为夫妻双方共有,但离婚时可以对不拥有公司产权的一方适当进行一些补偿,但也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
其次,虽然我国并不禁止商标权的共有,但在夫妻离婚之后双方如何进行共有、使用许可如何进行分配和授权等其实都是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会诉诸人民法院解决问题,但人民法院也会倾向于进行协商和调解,通过一方取得商标一方取得对价补偿或双方协商共有的方式解决问题。
针对商标权的处理,法律虽然做出了抽象的、方便不同情况进行适用的规定,但实际上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由于其本身需要注册登记、价值衡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行使权利的个案差异较大,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是有一定处理难度的。
因此,建议涉及到相关财产时,当事人在婚内或者婚前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做好公证,避免未来的纠纷较难判断和解决。
六、离婚时涉及到商标权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识别商标的注册人是夫妻还是公司,商标注册人为公司的则夫妻双方无法主张商标所有权为夫妻双方共有,但离婚时可以对不拥有公司产权的一方适当进行一些补偿,但也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
其次,虽然我国并不禁止商标权的共有,但在夫妻离婚之后双方如何进行共有、使用许可如何进行分配和授权等其实都是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会诉诸人民法院解决问题,但人民法院也会倾向于进行协商和调解,通过一方取得商标一方取得对价补偿或双方协商共有的方式解决问题。
针对商标权的处理,法律虽然做出了抽象的、方便不同情况进行适用的规定,但实际上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由于其本身需要注册登记、价值衡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行使权利的个案差异较大,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是有一定处理难度的。
一、离婚时房改房怎么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二、商标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无论什么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要看取得时间,商标专利也不例外。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后的财产公证,除非女方同意放弃对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分割,否则公证处也不可能给男方公证。
1.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2.至于婚后的财产公证,除非女方同意放弃对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分割,否则公证处也不可能给男方公证。
3.其实分割没有难度,有难度的是对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估价,无形资产的估价一直是个难题,现在有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机构,你可以再深入的了解一下再说。
如果男方取得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价值较小的话,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毕竟评估也是要另外收费的。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