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025,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只有预备和中止、既遂的状态。
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存在犯罪未遂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理论上认为,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一般只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不存在犯罪未遂,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案件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什么罪
非法持有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根据相关禁毒决定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哪些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范围
1、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窝藏、转移毒品或者共同盗窃、抢夺或共同抢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2、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系同一家族成员,且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避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两个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购买、共同运输或共同储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只对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会构成犯罪未遂吗?
法律分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会构成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不是犯罪未遂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的持有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一旦持有符合立案标准数量的毒品,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该罪只有预备和中止、既遂的状态。
一、犯罪既遂形成犯罪了吗
犯罪成立指的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形态。成立犯罪后,不一定就是既遂一种形态,也可能是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预备,还可能是犯罪中止,等等。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持冰毒多少克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冰毒10克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是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常见情形如下:
1、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3、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总而言之,一般非法持有冰毒10克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会不会构成犯罪未遂
法律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会构成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是属于非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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