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卖毒品违法吗
个人销售毒品属于非法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针对明知是毒品仍刻意实施的相关活动的定罪,无论数量如何,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且面临刑事惩罚。
犯案构成要素包括毒品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则体现为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等行为。
量刑依据如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巨大者,将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多者,将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者,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况下,单位犯罪将被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行为,将加重处罚力度。
二、宝鸡贩卖毒品判拘役多久
(一)三年以下:
1.走私,买卖或运送鸦片少于2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小于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
(二)三年到七年:
1.走私,买卖或运送鸦片140克到2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7克到10克;
3.其他等量毒品;
4.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所贩卖毒品;
6.向多个人或多次贩卖毒品;
7.其他严重行为。
(三)七年到十五年:
1.走私,买卖或运送鸦片200克到10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到50克;
3.其他大量毒品。
(1)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20克到100克;
(2)大麻油1000公斤到5000公斤,大麻脂2000公斤到10000公斤,大麻叶和大麻烟30000公斤到150000公斤;
(3)可卡因10克到50克;
(4)吗啡20克到100克;
(5)度冷丁(杜冷丁)50克到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到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到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到10000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到5000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到10毫克(针剂或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到500支、片);
(7)咖啡因5000公斤到2000公斤;
(8)罂粟壳5000公斤到2000公斤;
(9)除了上述毒品之外的其他大量毒品。
(四)十五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在云南省,走私、贩卖毒品案的量刑准则明确规定:鸦片类——涉及数量达到或超过500两者,将被判处死刑以及没收个人财产;数量在300两至500两之间,且情节严重者,亦可对其执行死刑及没收财产。
黄皮类——涉及到的数量达到或超过2500克者,同样适用死刑以及没收财产;在此基础上,若数量在1500克至2500克间但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判处死刑以及没收财产。
其他毒品类型如海洛因与吗啡——涉及到的数量达到或超过500克者,将被判处死刑以及没收财产;而在300克至500克之区间内,若情节恶劣,亦可执行死刑以及没收个人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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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