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是宿豫区晓店镇宋庄村的村民,王某某称因2010年井头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家中房屋被拆迁,土地证已收回,之后乡政府、居委会安排其在本居委会张庄组空闲地上安置新建房屋(主屋3间、偏屋6间、洗澡间2间,门楼1间、储物室2间),现在又遇到拆迁。而王某某作为农民工急需赶往外地复工,无法亲自办理位于空闲地上安置新建房屋的拆迁事宜,在情急之下向宿豫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
宿豫公证处在详细的了解王某某的相关情况之后,为王某某开通绿色通道。公证员第一时间审核王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地向王某某询问需要委托的事项,耐心地向王某某解释告知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法律事宜。宿豫公证处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代书委托书,顺利地将与拆迁部门商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代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办理拆迁款领取手续等委托给其女儿王某。王某某在取得公证书后,安心地外出复工,切实解决了王某某的难题。
受疫情的影响,大家在家中过了一个漫长的春节,减少人员的流动和聚集是明智的做法。然而假期的延长对于农民来说未必是好事,作为家中的顶梁柱而言,往年春节过后没多久农民工就会陆续返岗,但今年受疫情影响,复工的相对延迟,没有了将近两个月的经济来源,农民朋友开始焦虑和担忧。现在随着疫情情况的控制,各行各业陆续复工,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规划返程时间。宿豫公证处在疫情期间,充分理解群众所需、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群众提供多方便利,想方设法为受疫情冲击的农民工复工提供后方保障。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20)苏宿宿豫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某,于年月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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