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归责于哪一方,存量房买卖合同可以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一美

一、原告诉称

  王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权利的认定错误。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属法定权利的范畴,其虽有请求权的属性,不是债权的一种,它应该是依附于人身家庭及特定财产上的权利,其由继承法单独进行规定,也证明了继承权是法定权利的一种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必须严格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不能简单的认为继承权有请求权的属性,就可以将继承权简单的认定为是债权,这是对法律的严重曲解。另继承法属民法通则的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首先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在本案中特别法有规定的,但继承权问题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认定被上诉人与其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是有效的,这是对上诉人继承权的直接剥夺,是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继承权的违法行为;2、被上诉人的父亲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二、被告辩称

  王二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王一与王二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二负担。

  王二辩称,王一与王二母亲陈三去世后,父亲王二希望王一照料自己的生活,家人经商议后决定,若王一负责照料父亲,待父亲去世后,案涉房屋归王一所有。王一未照料父亲王二,王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王二。王二对自己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其与王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有效。

  三、本院查明

  王一与王二系兄妹,二人母亲陈三于2016年3月5日去世后,未留有关遗产分割的遗嘱,其与丈夫王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案涉房屋中属于陈三遗产的部分未分割。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购房日期:2000年5月23日,房屋所有权人:王二,产权比例:购房人100%,未记载共有人。2016年8月12日,王二与父亲王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王二将案涉房屋以5万元价款卖于王二。其后,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二名下。2017年4月19日,王二去世。王一认为王二与父亲王二在明知其对案涉房屋有继承份额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以5万元价款转移登记至王二名下,属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利的行为。王二称其与父亲王二并无恶意串通情形,父亲王二鉴于王二及其妻子对自己的照料而将案涉房屋处分给王二。另查明,王一常年在外地居住生活,王二晚年主要由王二及其妻子贺四照料。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陈三与王二夫妇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共生育子女二人:王二和王一;夫妇二人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去世;遗产未分割。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依法应为陈三与王二共同共有财产。2016年8月12日,王二与王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议价出售给王二。王二的该处分行为,将王一的共有部分也一并予以处理,侵犯了王一财产部分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但从买卖合同角度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解释的立意是,合同中的处分,仅指处分行为,而不包括买卖标的物实际转移的负担行为。即:物债两分。该精神于《物权法》第十五条予以体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明确了必须坚持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于司法解释中所持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观点,也是基于此种考量。至于出卖标的物是否发生实质转移,则应审查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状态。故,王二与王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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