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已经成为我们社交生活的一部分
展现个人观点、记录生活日常……
然而,“我”的朋友圈就是“我”做主了吗?
今天这则案例生动说明了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发表言论需三思而后行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春节期间,王某再次来到张某的公司找其协商,但张某不在公司。王某心生怨气,觉得张某是在故意躲避自己,不愿意解决纠纷进行拖延。王某越想越生气,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曝光了张某公司的照片。张某听说此事后,要求张某删除朋友圈相关的辱骂言论并道歉,遭到王某的拒绝。张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王某就侮辱自己名誉一事在市级报纸上公开登报销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经营的企业照片,指向性十分明确,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应当认定王某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了张某精神上的损害。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删除其发布的针对张某的不当言论,在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经成为现代公众日常联络和参与社交的重要场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对言论自由的内在限制,用户应当合法、正当地表达观点或发表评论,不能随心所欲、不加节制。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纠纷。张某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上辱骂张某,侵害了张某名誉权。王某的行为给张某的工作、生活带来较大不良影响,造成了精神损害,王某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法院没有简单支持张某要求在市级报刊登报道歉的主张,而是综合考虑王某侵权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判令王某在朋友圈删除不当言论并发布道歉声明。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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