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子女是直系亲属吗,外孙子女算不算自己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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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子女指的是什么人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观念自古以来就被中国广大的百姓所接受,现在部分乡村仍在沿袭“户随男走”“地随户分”的旧制,认为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参与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案件。
案例一:“上门女婿”
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一男子1995年与女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2024年,某煤矿征用该社的五荒土地,该社村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为“有户有地的以及有户没地的儿子、儿媳、孙子女均参与分配,但女婿不参与分配”。故认为该男子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该男子遂诉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经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征地补偿款对应的是社集体五荒地,系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集体收益。该男子户口已于1995年迁入东孔兑村某社,属于该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该男子应享有与其妻子、女儿同等的分配权及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给付该男子补偿款2.02万元。
案例二:落户外孙
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
原告于2005年出生,随母亲户籍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2023年,该社因公园保护项目征收了集体五荒地,按照征收方案,每位村民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12500元。2023年11月,该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认为原告为征地分配方案有争议对象,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遂原告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母亲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原告出生后随母亲落户,为该社村民。案涉款项系社集体收益,原告应享有分配权益。被告某社不予原告分配案涉款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2500元。
法院提醒
传统的村规民约让“外嫁女”“上门女婿”等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时,沦为“二等村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涉村集体利益分配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让每部村规民约都经过法治体检,每个分配方案都沐浴公平阳光。
原标题:《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分配征地款?法院判了!》
阅读原文
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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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观念自古以来就被中国广大的百姓所接受,现在部分乡村仍在沿袭“户随男走”“地随户分”的旧制,认为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参与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案件。
案例一:“上门女婿”
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一男子1995年与女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2024年,某煤矿征用该社的五荒土地,该社村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为“有户有地的以及有户没地的儿子、儿媳、孙子女均参与分配,但女婿不参与分配”。故认为该男子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该男子遂诉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经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征地补偿款对应的是社集体五荒地,系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集体收益。该男子户口已于1995年迁入东孔兑村某社,属于该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该男子应享有与其妻子、女儿同等的分配权及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给付该男子补偿款2.02万元。
案例二:落户外孙
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
原告于2005年出生,随母亲户籍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2023年,该社因公园保护项目征收了集体五荒地,按照征收方案,每位村民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12500元。2023年11月,该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认为原告为征地分配方案有争议对象,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遂原告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母亲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原告出生后随母亲落户,为该社村民。案涉款项系社集体收益,原告应享有分配权益。被告某社不予原告分配案涉款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2500元。
法院提醒
传统的村规民约让“外嫁女”“上门女婿”等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时,沦为“二等村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涉村集体利益分配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让每部村规民约都经过法治体检,每个分配方案都沐浴公平阳光。
原标题:《【以案普法】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分配征地款?法院判了!》
阅读原文
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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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子女是什么意思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观念自古以来就被中国广大的百姓所接受,现在部分乡村仍在沿袭“户随男走”“地随户分”的旧制,认为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参与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案件。
案例一:“上门女婿”
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一男子1995年与女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2024年,某煤矿征用该社的五荒土地,该社村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为“有户有地的以及有户没地的儿子、儿媳、孙子女均参与分配,但女婿不参与分配”。故认为该男子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该男子遂诉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经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征地补偿款对应的是社集体五荒地,系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集体收益。该男子户口已于1995年迁入东孔兑村某社,属于该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该男子应享有与其妻子、女儿同等的分配权及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给付该男子补偿款2.02万元。
案例二:落户外孙
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
原告于2005年出生,随母亲户籍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2023年,该社因公园保护项目征收了集体五荒地,按照征收方案,每位村民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12500元。2023年11月,该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认为原告为征地分配方案有争议对象,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遂原告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母亲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原告出生后随母亲落户,为该社村民。案涉款项系社集体收益,原告应享有分配权益。被告某社不予原告分配案涉款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2500元。
法院提醒
传统的村规民约让“外嫁女”“上门女婿”等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时,沦为“二等村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涉村集体利益分配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让每部村规民约都经过法治体检,每个分配方案都沐浴公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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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分配征地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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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门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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