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1)新刑初字第048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8月1日13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伺机抢劫。后其至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庵西路17号东侧被害人吴某租住的出租房门外,遇见被害人吴某,遂持刀威胁欲劫取财物。,被害人吴某因害怕入房内躲避,被告人刘某追赶被害人吴某入室,继续采用捂嘴、持刀划伤被害人等手法,劫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0元并致被害人吴某颈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所受伤已构成轻伤。
【案件焦点】
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人户抢劫。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从户外着手实施抢劫,并一直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继续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不仅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人户抢劫的非法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人户行为和户内暴力抢劫行为,其行为完全满足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而且将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认定为人户抢劫并在加重法定刑中处罚符合入户抢劫的立法精神。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洪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律师后语】
入户抢劫的基本构造为:入户前持有非法的入户目的——入户行为——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实施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
对行为人入户目的,的判断,应通过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在户外持刀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见被害人逃跑后,遂追赶躲避回家的被害人入室,并继续采用捂嘴、持刀划伤被害人等手法实施抢劫。上述事实都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从此客观事实不难推定,行为人在入户前即具有抢劫目的,即满足“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入户”的判断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应采取严格解释的方法,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联关系,只有入户时持有非法目的的才可能构成入户抢劫犯罪。本案中,行为人追赶被害人进入其日常生活的出租屋。主观上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进入,客观上实施了“入户”行为,且入户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完全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
行为人携带工具从户外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追赶被害人到户内,在户内劫得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此抢劫行为从户外二直延续到户内,满足在户内实施暴力行为的要件,认定为“户内实施暴力抢劫行为”符合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完全满足“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的构成要件,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而且,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更符合立法对“户”格外强调和突出保护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