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经营淘宝店铺聘请员工,与公司是否劳动关系,淘宝法人有什么风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凯

基本案情】

  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YYY美妆商城淘宝店及卖家名为魔狼-跃的实名认证信息、叶某淘宝网实名认证信息、叶某支付宝账号与淘宝店铺关联信息,主张YYY美妆商城淘宝店的卖家名是叶某以个人名义注册,该淘宝店铺是叶某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店铺。张某在2017年8月到2018年7月期间都是为YYY美妆商场淘宝店铺服务,服务内容是提供店铺客服服务,其服务内容与公司无关。

  叶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提交了纳税申报表和银行账户明细,拟证明公司自注册以来从未实际运营,也没有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记录。

  公司提交了淘宝店铺开店及退出实施细则,拟证明淘宝店铺分个人注册和公司注册,个人注册的店铺雇佣劳务人员是整个行业的最常见运营模式,不能仅仅因为个人注册的淘宝店铺的注册人名下还有公司,就认定该公司和淘宝店铺的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和一份声明,拟证明公司注册地址处的房屋从未出租给公司使用,实际上公司也从未展开经营。

  【裁判要点】

  关于张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张某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张某是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张某应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提交的支付宝电子回单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先后在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有转账支付款项,部分转账备注为“实习工资”或“工资”。

  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实际生活中,法定代表人替所在的公司支付工资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中,张某有理由认为法定代表人叶某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故张某已就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初步举证。

  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举证推翻张某的主张。

  公司在二审时提交的证据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不属于新证据,张某亦不予认可,且不能达到直接推翻张某主张的效力,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公司未在张某入职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370元。原审处理妥当,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864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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