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表示是什么意思,犯意表示构成犯罪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琴

犯意表示是什么意思,犯意表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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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刑事责任能力: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4.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只对法律规定的八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为最低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年龄是按公历计算,生日当天视为“未满”,年龄指行为时的年龄。

35.中国刑法中体现期待可能性情形: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犯罪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婚妇女因为被拐卖、被严重虐待、自然灾害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不成立重婚罪。

36.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有三种类型: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实害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紧迫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就给法益带来抽象危险,犯罪就既遂的(抽象危险犯)。

37.犯罪预备特征: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并非犯罪分子自愿选择的,而是被迫停留在预备阶段不再向前发展,如果是自愿放弃则是犯罪中止。

38.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但是没有实施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39.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分界线是“着手”。所谓“着手”,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且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注意:A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B罪的实行行为。

40.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其特征: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犯罪中止)。

41.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注意当犯罪已经既遂或已经未遂,不能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的加害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客观上能够达到既遂状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而选择放弃=被迫放弃=犯罪未遂;客观上不能达到既遂状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还是选择放弃=自愿放弃=犯罪中止。

(综上根据张宇琛老师讲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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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

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

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

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附属刑法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 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也即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第五章 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简答题: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2、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有机结合来区分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1、犯罪构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4、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内部各自进一步的划分

不作为义务来源:

1. 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义务。即由法律法规事先业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2. 职位、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 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 由先性行为产生的义务。


第六章 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或对其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客体是通过思维来认识的抽象概念,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是能被感知的具体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下,才能成为某种特定犯罪的构成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每个犯罪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使犯罪客体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

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要件:由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

2、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志和意识的危害社会身体动静或言辞

3、刑法上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二、简答题: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能够改变或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或言辞

2、危害行为是人的内在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

3、危害行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的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1、犯罪客观要件是整个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件:危害行为使犯罪客观要件中最基本的内容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根据

3、犯罪客观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基本相同情况

4、犯罪客观要件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第八章 犯罪主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4、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以单位名义实施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5.刑事责任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行为时年龄不满14周岁,按公历算,生日当天不算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此外,已满70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简答题: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观要件: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的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内心冲动

5、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6、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受到何种的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对象、手段、因果关系)

二、简答题: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同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两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联系

1、都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实现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时可以转化(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

区别

1、从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有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2、从产生顺序上看: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的产生

3、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4、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个犯罪目的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5、从作用侧重点上看:犯罪动机的作用侧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目的的作用侧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排除犯罪性行为: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6、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7、不可抗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简答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

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5、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性条件。

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性条件。

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性条件。

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具有以下共同点

1、主观目的上: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效果上: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即都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法律规定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属性,即在适当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在过当情况下,都不能完全排除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前提条件性质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类社会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既包括了人类社会的人为危险,还包括自然界的危险。

2、行为指向的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必然是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进行。

3、行为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就可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过当的限度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5、行为主体要求不同:政党防卫不仅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是特定成员的法定义务,不实施则违法;紧急避险虽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某些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成员不能进行,实施则违法。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故意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2、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

3、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4、犯意表示: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犯罪意图的流露

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6、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状态。


二、简答题: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的特征:

客观特征

1、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

2、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主观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聚众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4、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5、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简答题:

犯罪集团的特征:

1、人数较多,由三人以上组成

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一、名词解释:

1、实质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某些数罪特征,实质一罪

2、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3、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

5、法定的一罪:犯罪行为原来可以成立数罪,但由于某种原因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

6、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罪。

7、处断的一罪: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几次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只认定为一罪。

8、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9、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

10、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


第十五章 刑罚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权: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

3、刑罚的功能: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作用

4、刑罚的目的: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二、简答题:

﹡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不仅剥夺财产、还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2、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

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刑事法律、确立刑罚的权力

5、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执行,但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罚的功能:

特殊预防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立法和司法)

2、个别威慑功能(行刑前和行刑后)

3、个别教育功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4、改造功能(刑罚最主要的功能)

一般预防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1、一般威慑功能(针对潜在犯罪人)

2、安抚、补偿功能(针对受害人)

3、一般教育功能(包括自发守法者和自觉守法者)


﹡刑罚的目的:

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对犯罪分子适用与执行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犯罪。

1、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2、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一般预防

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1、危险分子,即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

3、犯罪受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在刑罚创制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2、在刑罚适用阶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

3、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


第十七章 刑法裁量及其制度


1、累犯: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依照刑法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

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3、间谍罪:参加境外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虚报注册资本罪:违反公司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行为。

3、妨碍清算罪:公司、企业违反清算管理法规,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或对伪造的信用卡、骗取的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6、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7、洗钱罪: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8、信用卡诈骗罪: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9、保险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0、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2、非法经营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杀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6、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8、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9、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1、重婚罪: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12、破坏军婚罪:明知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13、虐待罪: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4、遗弃罪:对年老病幼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5、拐骗儿童罪: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法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16、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7、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4、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财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名词解释:

1、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职责或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4、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5、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6、窝藏、包庇罪: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8、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羁押、监管场所的行为。

9、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11、强迫他人吸毒罪: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12、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简答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通过非法所得,也可通过合法所得

3、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进行违法活动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4、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

犯意表示行为

赵建新 项倩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已经成立,是否会影响民法上的行为效力评价,所涉合同的效力又应当如何认定?由于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评价主要是效力上的评价,而刑法只对行为作违法性评价,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与评价结果不同。那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认定涉罪合同的效力才能更为全面呢?笔者认为,犯罪形态是静止的,但是犯罪过程是动态的,如将合同效力置身于不同的犯罪阶段来考察,分析不同犯罪阶段中合同的效力,能够得出更为合理的评价。

首先,在犯罪实行前阶段。犯罪实行前阶段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犯罪意图,仍然是以履行标的为目的,可能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犯罪意图,对于这种情况下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可以直接依据民法规定进行认定,因为此时所签订的合同根本就不涉及犯罪,也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完全可以直接适用民法规范,依法确定其效力。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具有犯意表示,即在口头上表达了想要犯罪的意图,但实际上并未着手实施,当然如果行为人又与准备活动相结合,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所要探讨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停留在口头上的流露,并没有对犯罪实施具有推动作用,对合同效力也就没有影响,合同效力仍然可以直接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其次,在犯罪预备阶段。此阶段的犯意表示已经和准备活动相结合了,但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为准备犯罪活动而与其他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行为人想实施绑架犯罪,于是购买了绳子、刀具等工具,行为人为购买这些工具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因为这些工具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就认定该合同无效。民法所调整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此阶段所订立合同标的与内容本身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也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当认定此阶段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否则既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无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再次,在犯罪实施阶段。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可以将此阶段所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所签订的合同侵犯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1)如果合同标的本身就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他人、国家、集体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则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为人不具备某种资质而签订的合同,尤其是因为犯罪行为会侵犯国家在某些方面的管理秩序,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第二种情形,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直接侵犯了合同相对人的权益,这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仍然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1)如果合同相对人是在受欺诈、胁迫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内容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私法保护效果,认定此时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更为适宜。(2)如果合同生效后,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有违约行为并构成了相应的犯罪,应当认定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认定合同无效,不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还有可能导致定罪上的冲突。因此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并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应该认定行为人既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又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在犯罪既遂阶段。犯罪既遂阶段主要涉及与赃物赃款相关的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一,对于明知是赃物还进行收购或代为销售,直接依据刑法第312条进行定罪处罚,而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也是明知标的物是赃物仍然进行购买,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购买该标的物的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第三人制度。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赃物是否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来确定是否适用于善意第三人制度。如果赃物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枪支、毒品、淫秽物品等,就不能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赃物属于普通商品,在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这就需要根据第三人所购买的地点与所购买价格进行衡量,如果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公开市场交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可以认定合同为有效。第二,对于涉及赃款的合同,比较特殊。因为赃款属于现金,而民法上对现金的认定,采取的是占有即所有,如果犯罪人使用赃款进行购买物品或者用于服务,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则无法要求出卖人或提供服务人返还价款,因此,在刑法上一般只能追缴所购买的物品,而不能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已经提供服务的人也不必返还相应的消费款,这与犯罪预备阶段所签订的合同比较类似,除非存在显然不合理的侵害公共利益等情形,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作者单位:枣庄学院,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犯意表示是犯罪吗

行为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即开始后完全终了前,因为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会有犯罪意图转化的情况,主要有转化、另起和行为对象转换等情况。

1、犯意转化:由此罪转化为彼罪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A:不同犯罪形态间的转化。行为人以A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B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要么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要么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B:轻重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转化。实行过程中犯意改变,要求两个行为之间有包容关系,犯意升高的,从新从高;犯意降低的,从旧,毕竟已经准备实施了严重的行为,已经完成了,形成了无法否定的客观事实。

2、另起犯意:A行为既遂、未遂或终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的行为,因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应数罪并罚。如以伤害故意把人打晕,发现有贵重物品盗窃的,两法益之间没有包容关系,数罪并罚。

3、行为对象转换:如果对象体现了同种法益,则成立一罪;如果对象虽然体现了同种法益,但属于专属法益的,则成立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不同的法益,则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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