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阶段,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一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的,对于新录用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培训的一定时期。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觉得新工作不合适或公司觉得劳动者与公司需求不匹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进行协商后,可以共同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者不必再到公司进行工作,公司也无需继续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如果觉得新工作与自己期望不一致,或有别的工作机会,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日期满劳动者即可离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处于解除状态。

三、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的话,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进行赔偿。

四、劳动者存在非过失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话,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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