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后另外一方不让探望孩子,请问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如何操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亮明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孩子时,享有探望权的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法院又会如何操作呢?

一、探望权的执行不同于普通财产执行案件。

不同于一些普通的财产执行案件,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并不能在短期内执结。因为在子女成年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双方均对子女平等地享有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长期性与反复性,并不能在一次探望结束后就说权利已经终止。

另外,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父母子女的三方权益,因此当特定的客观事实发生时,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是探望权能否行使也会随之变化。比如,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内子女身体不适或临时有事,又如未成年子女拒绝被探望,那么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不得限制子女的人身自由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不能限制子女的人身自由来强制探望,但是,当其中一方不履行探望的配合协助义务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法院收到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一般会先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法院可以按照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账户等间接强制措施,督促当事人主动配合履行协助义务。如果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来保证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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