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与省ZF签订购买集资建房协议,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无家庭财产及债务,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女方认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这套房产,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男方答辩说这房子是他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法院认为该房产为男方婚前与省ZF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并支付了费用,在婚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因此,婚前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和商品房一样,在婚前签订协议并履行了款项支付等义务,是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分割。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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