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自广西,于2019年8月12日入职东莞市长安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他的职务是手工部主管,每月的平均工资在八九千元左右,这个工资水平,对于他来说,小日子过得还可以,毕竟比在农村做田不知道强上多少倍。可最近,却让他遇上了烦心事,公司时不时在工作中找他的茬,时不时给他小鞋穿,让他心里很不舒服,产生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想法。
但是他又觉得就这样走了,心有不甘,总想在走的同时要公司赔偿一些工龄的钱,于是他找公司协商,公司哪里愿意赔偿啊,公司对他说,要走可以,写辞职书,工资马上结清给你,绝不拖欠,公司是讲诚信的,并不是为难任何一名员工。
叫李某主动写辞职书,他才不会那么傻呢?写了辞职书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他这基本的知识还是有的。他产生了一个想法,叫其他同事一起离职要公司赔偿,同事说考虑几天。李某与笔者详细沟通,笔者告诉他,你的事情很简单,可以以不买社保的理由离职,要求公司赔偿2.5个月的工资,他信了,他再一次找他的朋友一起去维权,但是他的朋友认为,公司是强势群体,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怎么也搞不过公司的,他的朋友就写了辞职书离开了。
李某心还是不甘就这样离开,到展豪律师所委托了笔者。2021年10月9日,笔者让李某通过特快专递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公司,内容为公司没有为他买社保,所以他以没有买社保这个理由离职,笔者吩咐他,收件地址写到公司的全称,然后收件人那里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字填写上去。然后就在寄快递的当天头也不回地走了,工资也不打算领,他想到时候法院会连工资和补偿金一起打到他的帐户上的。
笔者为他申请了仲裁,2021年11月29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裁决下来,公司除了支付工资外,还需要支付不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金2.5个月的工资:20818.4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判决,与仲裁金额一致。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李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支持李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2022年10月22日,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依据上面法条的第(三)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在我们选择快递的时候,要选择邮政的特快专递,然后在填写快递单的时候,记得收件人的地址要写上公司的全称,收件人是可以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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