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并不鲜见。举一个比较典型地例子来说,在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国轩控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无独有偶,在XX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解除之裁判理由,进行了更加详近的阐释。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资产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使该合同处于已成立而未生效的状态,但并不表示该合同绝对不能解除。
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符合解除、撤销的事由以外,任何一方不可以无理由地任意解除或是撤销合同,但因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从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开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切入,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固然是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途径,但合同已经成立而未生效时,对当事人仍有形式上的拘束力,因此不排除当事人通过为摆脱合同形式的拘束力而请求解除该合同的需要和可能。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触及的合意形式,涉及各个领域、方方面面。关于合同的新旧问题也难以一言蔽之。我是专做合同方面的律师,如在合同领域有任何问题或困境,欢迎随时咨询我,我将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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