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做手办卖侵权吗2025,自制手办拿去卖犯法吗

行政与行诉 编辑:吕梓

一、自己做手办卖侵权吗2025,自己做手办卖侵权吗

自己制作并出售手办可能构成侵权,未经作者授权侵犯著作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个人可使用作品,但需注明作者信息。

二、自制手办拿去卖犯法吗

法律分析:售卖属于违法行为。若是仅仅制作手办用于个人欣赏、使用等,则不属于侵权,但若是用于营利商用,则属于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定制手办侵权吗

法律分析:若是仅仅制作手办用于个人欣赏、使用等,则不属于侵权,但若是用于营利商用,则属于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售卖假手办怎么处罚

五、自己制作手办算不算侵权

法律分析:若是仅仅制作手办用于个人欣赏、使用等,则不属于侵权,但若是用于营利商用,则属于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六、私人定制手办侵权吗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若是仅仅制作手办用于个人欣赏、使用等,则不属于侵权,但若是用于营利商用,则属于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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