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人民日报,常回家看看入法分析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小

常回家看看入法人民日报,常回家看看入法分析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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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据了解,此次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请问有什么特别的考虑?

答: 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良好家教家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之为人的重要道德品行。

但是,近年来,社会节奏加快,年轻人生活压力大,加上各种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弘扬中华传统孝道文化,增强整个社会对于家庭和亲情的重视,增进对于老年人群体的关心和关爱。

二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实现有法必依。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继承纠纷中侧重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理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等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就是要使上述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践行司法为民。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重要问题。老年人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贡献了青春、智慧和力量,国家、社会有责任保障其安度晚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能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二、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已近十年。请问该条规定的实施情况如何,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赡养老人方面还有哪些亮点?

答: 正如您所说的,2012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讲的“常回家看看”。该条回应了老年人关切,得到社会一致肯定和赞同。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经济供养要求下降,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相应的纠纷也有所增加。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而享天伦之乐,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因涉及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难度远比给付金钱案件大得多,因此,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强制执行的社会效果也不好。

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更新审判理念,更多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利益,加大心理疏导力度,通过家事调查、家事调解等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推动相关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此次,选取了一个相关的典型案例,我们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考虑到赡养纠纷仍然是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主流,因此,除了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案例外,我们还选取了一件检察院支持老年人起诉的案件。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不只是“家务事”,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因为身体、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原因,不敢或者不能独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介入和支持。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能够在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因人口政策影响,目前一对年轻夫妻需要赡养4个老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家庭赡养负担过重。近年来,社会机构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形式开始进入广大民众视野,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相关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答: 目前看,不论是基于我国传统习俗还是现实国情,老年人养老仍以居家为基础。但是,因人口政策影响,目前独生子女养老负担过重也是现实情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通俗地称为“以房养老”。应当说,“以房养老”模式给“名下有房产、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但从司法实践看,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的目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较好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既“老有所养”,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也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住有所居。

现阶段,除居家养老外,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居住,也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身体、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对养老机构课以相应的注意义务。

我们这次也选取了一个因养老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照管义务,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不仅提醒各位子女在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时要尽量详细告知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也警示养老机构,在看护老年人时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保证老年人生活幸福安康。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常回家看看入法易入心难

刘效仁

在浙江某地外企工作,已经多年没能回家看望父母的河北唐山人李新,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新每年应该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李新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假回家看了爹妈。尽管2013年7月1日,“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由于未细化法律责任,缺乏实施细则,加上子女生活、工作、发展等多重压力,导致这一法条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1月17日《法制日报》)。

随着今年“春运”的启动,“常回家看看”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对中国人来说,春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在外打拼的儿女即使排除万难也要回家过年,这或许是他们一年中唯一一次可以陪伴父母的机会。“常回家看看”之所以写进法律,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义务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我国开始步入老年社会,老年人不仅需要身体上的照料,而且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另一方面,随着乡村宗法结构解体,老年人家庭权威每况愈下,青年一代则越发追求自我独立,加之就业竞争激烈,往往忽视了瞻养义务,或以为给予经济供养即可,忽略了父母精神上的需求。在此社会背景下,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无疑是对年青一代的有形约束。

遗憾的是,尽管“常回家看看”是法律义务,但一直遭遇执行上的尴尬。父母以致于不得不通过讼诉来实现权利。但是,赢得了官司,未必赢得了执行。很多地方法院不得不内部达成共识,尽量不判决此类案件,而是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加以解决。但“常回家看看”既然是法律规定,理当得到普遍执行,如此方能彰显法律权威尊严。

具体来说,要让这一法条落地生根,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青年人应当恪守法律义务,切莫儿戏,尽最大可能“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企业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法规,为“常回家看看”提供基本保障,不能忽视、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探亲等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应当努力培育志愿者队伍,让更多志愿者走进家庭,代替远行子女以尽孝心。地方政府当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为老人提供医疗、救助等公共服务;还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源,为老年人建立更多可养老养生娱乐休闲场所,使之相互体恤抚慰,以减少独处的不便和寂寞,努力实现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逐步过渡。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在制度上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精神慰藉义务的标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真正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比如《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买房、贷款等经济活动都将带来负面影响。希望能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国家立法的更新与完善。唯有如此,才能让“常回家看看”落地生根,才能在家庭关系方面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常回家看看入法能否解决老年人亲情缺失的问题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

含饴弄孙、儿孙满堂,这是我国传统中老人的幸福模样。但对不少老人来说,他们为了让子女能“常回家看看”,不得不对簿公堂。

自从“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八年里,每年依然有很多子女因没能“常回家看看”而被老人告上法庭。仅今年以来,广东多地法院就判决了一批这类案件。

个案

八旬大爷起诉儿子要求每月看望一次

今年80岁的梁大爷住在广州市海珠区,他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梁某自外出就学后就与家庭联系甚少,平时不回家看望父母,也不电话联系,更不会给老人生活费。

梁大爷说,自己与妻子退休后与女儿一起生活,2015年开始夫妻二人先后因中风引发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和专人护理。生病后,一直由女儿承担全部费用。2019年10月,梁大爷的妻子病重,女儿在公司附近租房安置梁大爷,并聘请保姆照顾。

“尽管儿子对我们感情冷淡,我们夫妻二人仍出资给儿子在芳村购置房屋,并为儿子找到稳定的工作。但儿子对我们的养育无一丝感恩之心,对父母不仅不闻不问、没有帮扶照顾,甚至在其母亲病危之际也找借口不到医院探望,离世时和追悼会也没有到场。”梁大爷说,儿子曾是广州一家企业的中层人员,月收入超过3万元,其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支付赡养费并判决儿子每月探视他一次。

他的儿子在法庭上承认对家人的照顾不够,不够孝顺,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梁某自2020年7月14日起每月5日前向梁大爷给付赡养费4000元,直至梁大爷去世。此外,梁某还被判决向梁大爷给付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自费部分2.3万余元,并每月看望梁大爷一次。

现状

每年都有老人起诉要求儿女定期看望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每年都有老人起诉儿女要求定期看望的案件。仅今年以来该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广东就至少有四宗案件中的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定期看望。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今年广东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梅州市五华县89岁高龄的魏某某,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有人护理,且没有经济来源,她起诉三个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护理费并每月探望三次。

而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90岁老人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子女探视她的时间由每周一次变更为各人每隔三天探望一次等。不过,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今年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她的这一看望诉求。法院认为,三被告(即三子女)现已年事已高,各有家庭需要照顾,因此该院于前几年作出的原生效判决设定三被告每周各探望陈某一次,已是合理的安排,陈某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调整探望时间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接纳。

提醒

“父母不称职”不是子女不看望理由

今年68岁的汕头人叶某某今年2月向汕头市濠江区法院起诉称,他已年近七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需子女照料。但三个子女近年来对他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向法院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人在每年春节期间各探望他一次。

他的三个子女一致表示,父亲好吃懒做,经常家暴妻儿,从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今年4月,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某的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应于每年农历春节假期期间前往叶某某的住处探望一次。

关于探望的问题,法官在判决中介绍,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不称职”也不是子女能够不赡养的理由。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过错及赡养人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同时,希望叶某某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争取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以享天伦之乐。

链接

纵使父母经济富裕

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

王某荣与陈某云夫妇共生有五女一子,二人与儿子王某志共同生活。2019年,梅州兴宁市石马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工作,王某荣可以获得80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后王某荣夫妻与子女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五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笔补偿款。不久,王某荣与陈某云亦分别向兴宁法院提起赡养之诉,要求五个女儿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女儿王某香、王某英认为王某荣夫妇未尽好教育、抚养义务,致使其童年悲惨,早早辍学;且比起经济困难的自己而言,现夫妇二人有房产和存款,经济富余,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不合理。

兴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由原告所生育并抚养长大,虽然被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被告能够健康成长已属不易,原告完成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原告已70多岁,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被告依法有承担父母晚年生活费的义务。虽然原告可以获得80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但该款项究竟应如何分配尚存在纠纷,且未实际发放,作为子女的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另外,由于原告患有老年人常有的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就算取得补偿款,也应用于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不能据此就认为原告具有生活能力,不需要赡养。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该案法官表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老人即使住在养老中心

子女也不能当“甩手掌柜”

1933年出生的陈某英育有四个子女。自2017年7月起,陈某英入住梅州市蕉岭县幸福养老中心,每月养托费为2000元,分别由四个子女每人每年各承担三个月共6000元。陈某英与次子林某民因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起诉到蕉岭法院,要求次子林某民承担2021年赡养费6000元并支付三个月的生活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林某民负担陈某英每年三个月的赡养费6000元,驳回陈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除了居家养老外,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居住、生活,也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倘若子女无法亲自照料,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机构照料,但应承担相应的养老费用。同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使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子女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董柳 陈昕宜 罗苑丛 徐玮珍 曾冬梅

来源:羊城晚报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后效果如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据了解,此次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请问有什么特别的考虑?

答: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良好家教家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之为人的重要道德品行。

但是,近年来,社会节奏加快,年轻人生活压力大,加上各种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弘扬中华传统孝道文化,增强整个社会对于家庭和亲情的重视,增进对于老年人群体的关心和关爱。

二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实现有法必依。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继承纠纷中侧重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理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等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就是要使上述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践行司法为民。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重要问题。老年人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贡献了青春、智慧和力量,国家、社会有责任保障其安度晚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能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二、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已近十年。请问该条规定的实施情况如何,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赡养老人方面还有哪些亮点?

答:正如您所说的,2012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讲的“常回家看看”。该条回应了老年人关切,得到社会一致肯定和赞同。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经济供养要求下降,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相应的纠纷也有所增加。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而享天伦之乐,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因涉及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难度远比给付金钱案件大得多,因此,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强制执行的社会效果也不好。

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更新审判理念,更多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利益,加大心理疏导力度,通过家事调查、家事调解等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推动相关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此次,选取了一个相关的典型案例,我们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考虑到赡养纠纷仍然是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主流,因此,除了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案例外,我们还选取了一件检察院支持老年人起诉的案件。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不只是“家务事”,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因为身体、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原因,不敢或者不能独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介入和支持。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能够在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因人口政策影响,目前一对年轻夫妻需要赡养4个老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家庭赡养负担过重。近年来,社会机构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形式开始进入广大民众视野,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相关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答:目前看,不论是基于我国传统习俗还是现实国情,老年人养老仍以居家为基础。但是,因人口政策影响,目前独生子女养老负担过重也是现实情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通俗地称为“以房养老”。应当说,“以房养老”模式给“名下有房产、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但从司法实践看,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的目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较好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既“老有所养”,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也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住有所居。

现阶段,除居家养老外,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居住,也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身体、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对养老机构课以相应的注意义务。

我们这次也选取了一个因养老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照管义务,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不仅提醒各位子女在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时要尽量详细告知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也警示养老机构,在看护老年人时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保证老年人生活幸福安康。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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