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指什么内容,合同名称需要加书名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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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一般叫什么
眼看自己打工的宠物店周转困难,员工小华拿出辛苦积攒的钱救急,没想到老板与她签了两份投资入股协议书后,便以“投资有风险”为由一直不肯还款,小华无奈起诉。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审理认为,小华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亏损风险,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宠物店归还原告小华借款本金29.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后被告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分红不提亏损
“我从事宠物清洗、美容及销售等工作。刚来店里一个月,老板小娟就以经营周转为由借钱”原告小华陈述,店里一直未与其签劳动合同,几个月的工资和提成也被恶意拖欠。于是其一边申请劳动仲裁,一边向法院起诉索要借款。
庭审中,被告宠物店经营者小娟辩称,原告入股后,陆续有狗生病,“她和我都是股东,应该对店里的亏损承担责任,而不是在宠物生病的时候逃避退出。”
法院查明,2019年7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小华与宠物店于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宠物店应支付小华拖欠工资175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050元;以及剩余提成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2018年9月,宠物店(甲方)与小华(乙方)先后签订两份投资入股协议书,投资额总共30万元,均约定资金入股投资期为1年,合作期满后,甲方须在30日内返还乙方全部款项;分红每月一次,拿当月所售犬只全部金额的30%。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小华实际支付金额累计29.5万元。双方未就宠物店的亏损分担进行过约定,也未签过其他合伙协议,宠物店一直由经营者小娟自行管理。
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实为借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华与被告宠物店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签订两份投资入股协议书,但是原告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亏损风险,所以该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入股合伙,实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本金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本案中,原告小华实际向被告宠物店的经营者小娟交付29.5万元,现双方约定期限届满,也已符合小华离职且要求返还款项的约定条件。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被告宠物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小娟,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被告宠物店对原告小华的债务应以小娟个人财产承担。据此,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的名称,但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承办人表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就本案而言,虽然宠物店与小华签订的名为投资入股协议书,但明确约定了小华投入的款项于合作期满后宠物店须在30日内返还,同时约定小华离职或要求退股时宠物店须在30日内全额退还,而双方也未就亏损承担进行过约定。鉴于小华当时也是宠物店的员工,宠物店未能证明其作为出资方对宠物店进行过管理。鉴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宠物店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合同名称怎么写
作者: 唐青林 李舒 杨巍 北京两高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来源:法客帝国
阅读提示
不管合同名字叫什么,只要合伙协议约定“包赚不赔”: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的,法院的裁判规则较为一致,一律认定为借贷关系。本文写作中检索和梳理了法院认定“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15个案例,均认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
合伙协议约定当事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至2013年间,宁爵辉将某客车线路经营权及四辆客车所有权作价,以转让部分股权的名义邀请范德仁等24人投资入股,范德仁等24人与宁爵辉签订多份《购股承包协议书》,购股金额共计218万。《购股承包协议书》系格式化文本,均一致约定:购股方按2000元/每万每年进行分红,但不参与经营管理;自购买之日起,如遇有不可抗击的或国家政策变化,所有股东共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在经营期间,范德仁等24人均未参与管理,只是每个月收取固定分红。
二、2013年6月,宁爵辉在未与范德仁等24人协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与康修沛签订《购车协议书》,将该线路经营权及两辆客车转让给康修沛,转让价为350万元。
三、2006年至2013年,宁爵辉向142人借款3000余万元。2013年11月,因无力还本付息,宁爵辉向公安投案自首。2014年,吉安市中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宁爵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四、范德仁等24人向吉安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范德仁等24人为吉安—路桥线路原始股东即实际享有该线路经营权及客车所有权;判令宁爵辉、康修沛签订的《购车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吉安市中院认为范德仁等24人与宁爵辉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购股承包协议书》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判决驳回范德仁等24人的诉讼请求。
五、范德仁不服吉安市中院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范德仁明显属于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的情况,其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并非投资合作行为。因此,范德仁主张其与宁爵辉之间为合伙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经验总结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
(一)当事人如欲实现真正的合伙经营,一定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仅约定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法院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导致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权参与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对于合伙人恶意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也无权主张权利。
(二)当事人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可以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论述:
合伙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自愿联合。做为合伙,合伙人必须遵循《民法通则》规定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的法律原则。合伙协议作为各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应当具备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本案中,上诉人范德仁上诉主张其与宁爵辉之间系合伙关系,故判断合伙关系成立与否在于协议的约定及双方实际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合伙条件。首先,本案所涉及的协议系浙江客运部(吉安至路桥线)作为甲方与上诉人范德仁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的名称为《购股承包协议书》,该协议落款甲方处宁爵辉只是作为甲方代表签名。其次,在出资方面,根据合同第1条的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共玖万元整股权”,该内容只约定了范德仁的出资数额。第三、在经营方面,合同第2条约定“乙方享有购买股权的所有权及分红,按2000元/每万每年,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承包期限捌年(自2008年元月壹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条款直接约定范德仁不参与经营管理,上诉人范德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其与宁爵辉之间不存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事实。第四、在收益分配方面,协议未约定如何分配利益及如何承担亏损及风险。根据协议第2条的约定可以明确,上诉人范德仁不对所投资的吉安至路桥线路承担经营风险,无论该线路盈利或亏损,其均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具体、明确金额的固定利润而不承担风险。虽然协议第3条约定“如遇有不可抗击的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所有股东共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但该约定的情形不属于合伙经营的商业风险,因此,上诉人范德仁明显属于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的情况,其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范德仁与宁爵辉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并非投资合作行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范德仁认为其与宁爵辉之间为合伙关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范德仁、李育根等与宁爵辉、康修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终466号。
合同名称和项目名称的区别
小区的张大爷50多岁了
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
邻居张阿姨刚退休
在附近超市做收银
刘大爷60多岁了
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
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诊
……
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
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
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
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
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
还继续劳动的职工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别急,小编先带您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 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划重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
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释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的。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作者:张培 北京通州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法务之家
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法律规定
协议,是指一种合意或约定,无论其内容如何,只要当事人对某事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称之为协议。比如说成人间请客送礼的约定,青年男女一起去看电影的约定等都可以称之为协议。
然而很明显,这些都不能称之为合同,因为这些协议的内容都算不上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我们在这里仅凭此就可以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合同是协议的一种,但协议不完全都是合同,即协议的外延大于合同。
我国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合同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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