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是什么意思,增值额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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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政治课本上的解释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
财政部近日公布一季度全国财政收支情况。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降幅收窄,月度增幅由负转正。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季度,我国第一大税种国内增值税收入20467亿元,增长2.1%,其中3月份增长4.9%,增幅比1—2月的1.1%明显提高,这反映出实体经济向暖,真是个实打实的好消息。
今天就聊聊增值税。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增值税是什么税?增值税法又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也就是说,增值税是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中逐级增值后进行征税,只有增值的部分才需要纳税,而减值的环节则不征税。这种税收制度能更好地体现“谁增值,谁纳税”的原则,从而实现税负的合理分配。
举个例子,假设销售商品,进货20元,卖30元,10元就是增值的部分,需要对这10元征收增值税。
放在整个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全链条上看,有很多这样的买、卖环节,都会产生“增值”。这时就需要引出“流转税”的概念。
作为一种流转税,增值税采用“上征下抵”的征收机制,在保障税款征收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还是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是原材料供应商,向制造商B公司销售原材料,售价为100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A公司需缴纳13元的增值税(100元×13%),然后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113元的发票(100元货款+ 13元增值税)。
制造商B公司用这些原材料生产产品,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批发商C公司。B公司需缴纳26元的增值税(200元×13%)。B公司向C公司开具226元的发票(200元货款+ 26元增值税)。但是,B公司可以抵扣从A公司购买原材料时支付的13元增值税,因此,B公司实际只需缴纳税款13元(26元-13元)。
批发商C公司以300元的价格将产品卖给零售商D公司。C公司需缴纳39元的增值税(300元×13%)。C公司向D公司开具339元的发票(300元货款+ 39元增值税)。但是,C公司也可以抵扣从B公司购买时支付的26元增值税,因此,C公司实际缴纳税款13元(39元-26元)。
前后一捋,不难发现,增值税的实际负担在各个环节中逐步流转,每个环节的企业只需缴纳其增值部分的税款。
因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所以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从开具的发票上看,支付商品的价格与额外支付的增值税分开记载,税款是独立于商品价格之外的,并由购买方承担,所以增值税还是一种价外税。
当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税负都能及时转嫁,有时也会出现“留抵税额”。
企业购进原材料,在支付原材料价款时,要支付增值税税款,这笔税款与购进有关,所以被称为“进项税款”。企业销售商品,在收取商品价款时,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税款,这笔税款与销售有关,因此被称为“销项税款”。待月底时,企业将收取的税款和支付的税款一比,如果收取的多于支付的,就把这个差额交给政府,如果收取的少于支付的,就留待以后月份继续抵扣,所以就有了增值税“留抵税款”。
为什么会产生“留抵税款”?原因有很多。有时是因为企业出现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或销售困难出现产品积压,当期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大于销项税额,还有时是由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率高、销项税率低,等等。
过去,留抵税额不退给企业,可以往后结转,用于冲抵以后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减少以后的应纳税额。但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看,这种“只结转不退税”的做法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留抵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留抵退税,就是将原来企业留到以后抵扣的税款提前退给企业。由此一来,不仅增加了企业现金流,缓解了资金回笼压力,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2018年,我国在部分行业试行一次性留抵退税,2019年建立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2022年,又实施了更大力度、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留抵退税制度改革。
多年来,增值税改革就是这样始终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企业发展所需,为行业长远谋划,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和百姓获得感。
增值税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对经济社会有着广泛影响。如今,增值税完成立法,不仅标志着增值税制度在“而立之年”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也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期待通过增值税立法,开启依法治税新篇章,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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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怎么计算方法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相比,又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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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增值税法设置了6章共38条。在征税范围方面,增值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增值税法明确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这次增值税立法对法定税率保持现行的,也就是对货物适用13%的税率,对交通、运输、邮政、通信、房地产、建筑还是现行的9%的税率,对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在规范征收管理方面,增值税法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同时,首次在税法中专门规定了发票管理制度,提出要积极推广电子发票,加强“以数治税”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增值税的电子发票,主要是能够及时获得企业经营当中的一些涉税信息,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的配合机制,将来我们的增值税征收在“以数治税”的体制下面,最终实现增值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
规范税收优惠 利好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此次增值税法还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具体规范,那么对广大经营主体将带来哪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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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增值税法对免征增值税项目进行了明确,包括民生相关的农业生产、医疗服务、教育服务、育养服务等。此外,增值税法还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增值税法这一次专门有一条授权国务院进行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创业就业、科技创新,包括一些公益事业的发展,这些都需要将来我们的税收给予激励。因此增殖税法授权国务院在这些领域可以出台一些减免税的政策,通过税收手段来支持企业发展。
对于广大经营者关注的“留抵退税”,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专家表示,增值税留抵退税自2019年推开以来,大幅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激发了市场活力,此次增值税法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稳定了企业预期。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这次增值税立法就是通过法律把我们现在推出的这些改革举措法律化、固定化,我们现行这些优惠政策都能够进一步地确定和规范。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设置一年准备期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占比超过30%。专家表示,出台增值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并设置一年准备期,为明年正式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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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24年前11个月,我国增值税收入约6.12万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7.82%。专家介绍,增值税是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税,采用“上征下抵”的征收机制,在保障税款征收的同时,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这次增值税立法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使我们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和制度更加权威,也更加稳定,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随着增值税法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4个完成立法,涵盖了大部分的税收收入。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已陆续通过实施营改增、税率简并、完善留抵退税政策等,持续推进增值税改革,以立法形式巩固改革成果,对建立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起到支撑作用,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的税收预期,有助于增强信心。
那么,增值税法为什么要到2026年开始施行?专家介绍,增值税立法后,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增值税征收环节很多,范围很广,因此它的税制非常复杂,还需要由国务院来制定配套的法规,这些未来政策的调整和完成都需要广泛的讨论和调研,所以它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作为最大税种的立法,我们的社会也需要时间来了解,所以留有一年的时间,这样使我们的准备工作更充分,社会更了解增值税法,为我们2026年正式实施奠定更好的基础。
(总台央视记者 李厦 张军)
责任编辑:赵汗青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是什么意思
(本文作者李超,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增值税是与宏观经济活动联系非常密切的税种,被誉为20世纪最重大的财政发明,主要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转让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增值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即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应交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大于零才据实缴税。我们认为,考虑到增值税自身固有的中性原则,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论在商品流转的哪个环节、无论经营方式如何,税收负担都是相同的,因此我国增值税制度通过不断改革,推动打造增长友好型税收体系,有利于减少对投资和生产决策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认为,现行增值税税率共4档,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对于纳税人而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货物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税率是13%;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税率是9%。另外,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也是9%;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同时,我国自2016年以来,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基本原理,用“税率”计算税款,仅就“增值”部分征税。为了计算方便,一般纳税人普遍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等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更简便的计算方法,用“征收率”计算税款,按销售额全额为基数征税,不要求会计核算健全。
我们提示,如果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关注增值税立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增值税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安排在2024年12月份,这也意味着,《增值税法》将在年内完成立法工作。我们认为,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或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早在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时隔3年后的2022年迎来了第一次审议,2023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总体来看,预计增值税立法将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对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规定。
>>四、增值税根据客观需要完成简并税率档次
参考国际成熟市场经验,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从实践经验看,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增值税有17%和13%两档税率。我国2011年开始营改增时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为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减轻试点行业税负,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即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和6%四档。在这背后,我们认为主要考量为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随着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实现全面覆盖。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这一档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税率为11%。概括地说,此时的增值税税率四档为17%、11%、6%。此后,我国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2018年5月1日起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其余税率保持不变),即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降温为16%和10%。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自此,我国增值税税率共4档,分别为13%、9%、6%、0%。
>>五、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推动制度逐步完善
增值税是我国的舶来品。自20世纪50年代由法国首创增值税以来,已经发展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流转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货物试行增值税,并从1994年开始对货物的销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伴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历程,具体来看包括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直至在全国地区所有行业全部实施;从内外资企业试行不同的货物和劳务税,到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从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部分实施留抵到留抵退税。目前,增值税已发展成为占税收收入比重最高的税种,也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3年末,国内增值税收入达到69332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达38%。可以认为,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道路,积累了增值税政策设计和征收管理的经验,形成了具有课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少和尽量少的税收优惠三个显著特征的现代增值税制度。
>>风险提示
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外部形势恶化干扰我国经济运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增值额V M
增值税的概念最是由耶鲁大学的亚当斯提出,他将工资、租金、利息和利润的总和列为营业毛利,认为营业毛利正好体现了国民所得的增加部分。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增值税,准确的称呼应该是:“货物与劳务税”或“一般消费税”,即对最终消费的普遍征收,与亚当斯提出的增值税严格来说不是一回事。
货物的税率从16%调整到13%,不影响本文的理解,故而,本文也不修改税率了。
传统教材对增值税概念的定义建立在单一税率的基础上的。比如,A公司购进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将该批货物销售出去的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购进和销售出去的税率均为16%,则:
按照增值额征税的话,应纳税额为(200-100)*16%=16万元
按照实际中的抵扣制度征税的话,应纳税额为:200*16%-100*16%=16万元
然而,当并非是单一税率的情况下,就很难用增值额进行解释。
一、以增值额定义增值税只能建立在单一税率的基础上
(一)从单个销售环节来分析
A公司销售某产品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A公司为生产这种货物购进生产资料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假定A公司无其他购进和销售,其购进货物依法取得了进项凭证且可以抵扣。
1.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6%,而对应购进部分的税率为10%。如果课税对象为增值额,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万元-100万元)*16%=16万元;而实际上,A公司应纳税额=(200万元*16%)-(100万元*10%)=22万元。
2.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0%。而对应购进部分的税率为16%。如果课税对象为增值额,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万元-100万元)*10%=10万元;而实际上,A公司应纳税额=(200万元*10%)-(100万元*16%)=4万元。
设上游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S,对应税率为s;下游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对应税率为x;如欲让Ss-Xx=(S-X)x,在S不等于零的情况下,则s必须等于x,即只有在上下游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在该环节增值税才能表现为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二)从整个生产流通环节来看
假定货物流经n个环节或(和)n个组成部分到达消费者手中,第一个环节(或、和组成部分,下同)的销项为A1,第二个环节的销项为A2,第三个环节的销项为A3……第n个环节的销项为An,由于在抵扣链条中,上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故而则该产品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和等于:
A1+(A2-A1)+(A3-A2)+……(An-A(n-1))=An
设第一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1,税率为s1;第二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2,税率为s2……以此类推,可以证明,如果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则每个环节的税率必须相同,不过这不现实,因为最起码还有零税率。
二、什么是增值税?
张三去超市买了一桶康师傅,含税价格为4.64元(即4元钱的货物价格,0.64元的增值税),由于张三在这一环节消费了该货物,故而张三支付的0.64元增值税税款不能予以抵扣;
如果该超市自己消费(是指生活消费)了该桶方便面,而购进时的含税价格为3.48元(超市取得了专用发票,其中含增值税税款0.48元),由于超市将该方便面消费了,该0.48元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抵扣。
如果超市之前的上游批发商的购进价格为2.32元,并且取得了专用发票,
……
注:《增值税概念案例案情关系》示意图
那么如何理解增值税呢?
增值税是对货物与劳务(笔者注:这里用“产品”来替代“货物与劳务”的表达更加精确)的最终消费课征的税收,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所征收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最终消费者才应该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实际负担者。
(一)先假定购买者用于消费(生活消费,下同),如果不是用于消费则予以退税
故而凡购买产品,均应按照其不含税价格和对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税率为16%,则对B公司征收16万元的增值税(100万元*16%)。
如果B公司将购进的货物继续用于生产经营,那么B公司缴纳的税款就应当予以退还,退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应当足额上缴给国家的代征增值税税款中扣除,曰抵扣;另外一种退税方式是直接退现金。
如果B公司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消费,则该笔税款不应予以退还。
注:《假定购买者用于消费(生活消费,下同),如果不是用于消费则予以退税》示意图
(二)通常由销售方代征,并将代征的税款足额缴还国家
承上例,A公司在收取100万元货款时,需代国家收取16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A公司向B公司收取116万元的款项(100万元的货款+16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需注意:如果国家对销售方掌控力很弱甚至缺乏掌控力,不宜由销售方代征,否则代征一方卷税款潜逃,国家无可奈何。比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于销售方在国外,不宜由销售方代征;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时,通常也是由于国家对销售方掌控力弱。
(三)结算代征税款和应退税款
承上例,B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了C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B公司在收取C公司200万元货款时,需要代国家征收32万元(200万元*16%)的增值税税款,故而B公司当向C公司收取款项232万元(200万元货款+32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我们假定B公司无其他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B公司本期结算时:
B公司代征的32万元增值税税款(销项税额)应足额缴还给国家,可是国家也应退还B公司16万元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于是,需要从应当足额缴还给国家的代征税款中扣除国家应当退还给B公司的垫付税款,B公司只需要缴纳16万元(32万元-16万元)给国家即可。
此可见,所谓增值税,是指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简称个人消费环节或生活消费环节,下同)之前,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个人消费(含家庭生活消费)环节而不再退税的税种。
以上是增值税基本原理,当然,立法中基于某些特定因素的考虑,可能个别特例处理会背离这一原理。
三、增值税的本质:对最终消费的普遍征收
增值税是对包括家庭消费在内最终个人消费(即生活消费)的普遍征收,其必然结果是增值税的负担不应当依赖于企业。当然,实务中,也有对个人生活消费之外的非经营性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应当让经营行为负担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又不同于直接在终端收取的零售税、也不同于针对特定形式消费的消费税,比如,购买汽油或高档化妆品。从增值税的名称可以看出,增值税的中心设计特征是税收通过分阶段收集,供应链中的每一项业务都参与收取税收的过程,并减去与其保证金(进项税额,即预先垫付的税款)相对应的税额,即分配其投入与产出部分差额。在上下游税率一致的情况下,看似对增值额征收的税款。在这方面,增值税不同于零售销售税(“RST”)——通过单阶段征收消费税。
(一)增值税的本质
那么,增值税如何实现分阶段征收的呢?某一产品流经n个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设第一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1,税率为S1,增值税应纳税额为Y1;第二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2,税率为S2,增值税应纳税额为Y2……;第n个环节的销售价格为Xn,税率为Sn,增值税应纳税额为Yn。那么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是:
第一个环节应纳税额:Y1=X1*S1(第一个环节无进项,增值税始于没有进项,终于没有销项)
第二个环节应纳税额:Y2=X2*S2(销项税额)-X1*S1(进项税额)
第三个环节应纳税额:Y3=X3*S3(销项税额)-X2*S2(进项税额)
……
第n个环节应纳税额:Yn=Xn*Sn-X(n-1)*S(n-1)
这里再次强调一下,该产品所有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和正好等于Xn*Sn。当产品要出口时,应当确保该产品不含增值税(目的地原则),即应当确保该产品所有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和为0,即确保Xn*Sn=0。要确保该等式成立,有两种方式,一是使不含税销售额为0,这显然不现实,销售方企业肯定不会同意;那么就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使Sn(出口环节的税率)为0,这就是增值税零税率的原理。
(二)为什么看起来像对增值额征收的税
当单一税率时(我们假定只有一档税率r),他们的应纳税额为分别为:X1*r,(X2-X1)*r,(X3-X2)*r……,[Xn-X(n-1)]*r。其中,X1,(X2-X1),(X3-X2)……,(Xn-X(n-1))就是传说中的增值额(购销差价),如下图:
注:《单一税率情况下增值税看似为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示意图
对最终消费的普遍征收是增值税的首要特征,是增值税中立原则的基础,而目的地原则正是基于此而来。对最终消费的普遍征收这一特征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不可能构成终端消费品组成部分的交易对象,不宜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具体到实务中,对于最终虽然并非是用于私人消费,但是会流入非经营活动的产品,也可能处于课税范围之中。
(三)分阶段征集增值税如何实现
承接上图:
1.第1个环节
(可以是多家公司,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的公司,下同)没有取得进项税额,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X1*S1(即A1)的增值税税款。
在该环节中,代国家收取了X1*S1(即A1)的增值税税款,应当足额交还给国家,由于自己没有代垫增值税税款,故而不存在国家对自己的退税问题,故而结算后应当缴纳给国家的金额为X1*S1(即A1),即增值税应纳税额。
2.第2个环节
从第1个环节开过来销项税额(即第2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该环节应纳税额为[X2*S2(销项税额)-X1*S1(进项税额)],缴纳给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
在该环节中,代国家收取了X2*S2的增值税税款(即销项税额,应当足额交还给国家,由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而自己代垫了X1*S1的增值税税款应当退还(即进项税额,由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还),故而结算后应当给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金额为[X2*S2(销项税额)-X1*S1(进项税额)],即增值税应纳税额。
3.第3个环节
从第2个环节开过来销项税额(即第3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该环节应纳税额为[X3*S3(销项税额)-X2*S2(进项税额)],缴纳给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
该环节中,代国家收取了X3*S3的增值税税款(即销项税额,应当足额交还给国家,由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而自己代垫了X2*S2(即进项税额,由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还),故而结算后应当给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金额为[X3*S3(销项税额)-X2*S2(进项税额)],即增值税应纳税额。
……
n.第n个环节
从第(n-1)个环节开过销项税额(即第n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该环节应纳税额为(Xn*Sn-X(n-1)*S(n-1))缴纳给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
在该环节中,代国家收取了Xn*Sn的增值税税款(即销项税额,应当足额交还给国家,由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而自己代垫了X(n-1)*S(n-1)(即进项税额,由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还),故而结算后应当给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金额为(Xn*Sn-X(n-1)*S(n-1)),即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表述,我们将第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X1*S1表达为A1,第二个环节的销项税额X2*S2表达为A2,第三个环节为销项税额X3*S3表达为A3,最后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Xn*Sn表达为An(这里的下家没有销项,即下家自己消费了)。这里再强调两点:一是增值税始于没有进项,终于没有销项;二是购进产品缴纳税款是缴纳给上游税务局的(由卖家代收),而退税是由自己的主管税务局负责退税。正是这种:上游税务局收取买方的税款,而自己的税务局退还购进的税款的制度设计,让增值税税款根据不同地区的增值贡献而予以分配。
不要总是顾名思义,不然:购买老婆饼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老婆饼里面真的没有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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