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50106XXXX,联系电话:
被告:沈某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526XXXX,联系电话: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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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沈某兵偿还借款68000元,大写:陆万捌仟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舅侄关系,即被告系原告的亲舅舅,原告系被告的亲外侄,2019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68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在出具借条前,原告已经将所有的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后原告需要资金,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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