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五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玲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五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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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模板

编者按:实践中,大量的发明创造通过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进行保护,因此,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往往影响专利权人能否顺利维权,以及抵御竞争对手。本文中,笔者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出发,探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原标题:浅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

实践中,大量的发明创造通过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进行保护,因此,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往往影响专利权人能否顺利维权,以及抵御竞争对手。本文中,笔者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出发,探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

第一,应当考虑适当的保护范围。所谓“适当”的保护范围,是指在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一件专利申请文件能够“预测”可能检索到的对比文件,这基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前期已对国内外专利文献进行了充分检索,以此确定合适的现有技术水平,构建适当的保护范围,使得专利权的稳定性更高。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现有不少专利申请文件仅描述技术方案本身。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是二次创造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发明人、专利代理人等共同参与,讨论解决发明创造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各种实施方式,将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进行概括、抽象(上位概括或功能性限定)后确定权利要求。而上位概括也需要尽可能多的实施例以使得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功能性特征在侵权判定时解释为说明书中揭示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而等同规则的适用又容易存在异议,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阶段挖掘尽可能多的实施方式有助于获得更适当的保护范围。

第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也要从有利于侵权判定的角度考虑。例如基于全面覆盖原则,在最初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只需将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最必要的技术特征集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只会限制缩小保护范围。实践中,发明名称、使用环境特征、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顺序等均有可能限制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用时需仔细斟酌。若权利要求中存在可能有歧义的术语而在说明书中未加解释,都可能对后续权利要求的解释造成障碍。

第三,应当考虑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商业前景。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阶段,专利代理人有可能在与发明人沟通过程中发现技术方案可以应用于更有商业前景的领域。例如,一项技术方案可以用在PC端,但经过对现有技术的了解,发现其应用在移动端的前景十分可观,但应用在移动端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此时就需要及时调整申请策略。

第四,应当考虑专利是否容易被竞争对手规避。专利代理人可以与申请人一起拓展可能的改进技术方案以及可能的变劣技术方案,改进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专利审查阶段的“退路”,并且可能阻止竞争对手将改进方案提交专利申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变劣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也应对变劣技术方案一并考虑。

第五,应当考虑有利于取证维权。若申请人从事产品生产业务,从侵权赔偿的角度来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以抵御产品生产商为主可能对权利人更加有利。这是因为侵权产品销售商、进口商和使用者一般较容易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在此情况下,撰写产品以及产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较为有利。

在通信、网络、计算机领域,申请人面对的侵权对象可能有多个,希望抵御哪些侵权对象,是决定其权利要求的重要因素。针对不同的侵权对象可以设计不同的权利要求。

通常来说,若不需要对产品进行拆解或消费者使用时就可以得知产品的技术特征是更有利于取证的。如果需要通过反向工程才能确定某一产品是否侵权,则需要考虑反向工程的难度。例如,对于化学领域相关专利,可以通过普通测量仪器或技术进行测量的技术特征更有利于取证。对于半导体、芯片领域相关专利,若反向工程较容易实现,则可以描述元件及其之间的连接方式;若反向工程较难实现或成本较高,则有必要考虑是否需要改变撰写方式。

第六,应当考虑布局策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也应重视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即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外,可以将其他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布置到从属权利要求中,以阻断竞争对手的规避设计。

同时,应当考虑不同层次的保护范围,部分专利申请文件可能会出现某些技术特征之间不兼容的情况,此时可以考虑构建不同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以避免因修改而放弃部分保护范围。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方法权利要求可以与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所区别,例如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大于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的保护。

我国申请人若要在国外进行专利布局,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时,由于可修改的空间相对有限,尤其需要对优先权文件进行严格把关。

例如,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应避免出现过多对现有技术的自认和讨论。因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前置基础(Antecedent Basis)”“专利可实施性(Enablement)”“书面描述要求(Written Description)”的审查较为严格,在撰写优先权文件时应当格外谨慎。(李兴迪)

专利申请文件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文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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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易华

原标题:浅谈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在专利申请的实践工作中,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请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本文主要从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这五个方面谈谈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一项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的影响表现在各个方面,对一项专利权能否形成、专利权人能否获得有效的合法的、最大化的、稳定的法律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专利申请文件如此之重要,因此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诸多条款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具体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应当提交包括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在内的申请文件。其中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申请人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又详细列举了十二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其中有五项是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导致专利无效的理由。这从另一侧面要求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规范化,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专利申请的实践工作中,笔者也深深地体会到,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请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下面将从这五个部分谈谈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是对整个专利技术的简要概括和说明,它只是一种信息资料,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起到解释作用,说明书摘要主要作用是便于社会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检索。


对说明书摘要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1、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需技术领域;2、应写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案的要点;3、应写明本发明的主要用途;4、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不应写成广告或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5、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要加括号;6、全文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二、摘要附图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交一幅最能反映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摘要附图。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附图缩小到4厘米乘以6厘米时,仍然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三、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记载要求保护的内容的一份文件;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清楚、明确、简洁地划定专利权的范围,把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明确地区别开来,法律只保护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字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3、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4、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5、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者含义不确定的词汇或者语句;

6、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结尾处使用句号,但中间允许使用分号,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用多行或者多个自然段表述;

7、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书中如使用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如果不用附图标记已能够表达清楚技术方案中的技术内容,以不加注附图标记为宜;

8、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9、权利要求书不应有标题行;

10、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用部分不能采用“和”字结构,只能用“或”或者“择一”的表达方式,例如,可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或者可以写成“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11、权利要求书中只有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表格;

12、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名或者商品名称。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混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要求1中的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其他方式撰写;

3、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3、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四、说明书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以下六个部分顺序撰写: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下面将从这六个部分谈谈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1)发明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名称应当能够简洁、明确地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反映出是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兼产品的发明;发明可以是方法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兼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一定是产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名称应当写在说明书首页的顶部居中的位置,并置于正文的上方,下面空出一行来写说明书的正文。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名称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

3、清楚和尽可能简明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的名称和类型,即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是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兼产品的发明;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名称的惯用语句包括:一种、、、的装置;或者一种、、、的方法;或者一种、、、的方法及装置;或者一种、、、的方法、装置及系统。


例:发明名称

例一:一种电视机背光亮度控制系统及方法以及电视机(方法兼产品的发明)

例二:一种多功能电视机(产品发明)

例三:一种电视节目录制系统及方法(方法兼产品的发明)

例四:用于设置电视接收器中的语言的方法和装置(方法兼产品的发明)

例五:一种旋转显示器(产品发明)

例六:散热装置、发光装置(产品发明)


(2)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一般可用简洁的语言说明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具体技术领域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本部分的惯用语句包括:本发明涉及、、、技术领域,尤其(特别)涉及一种、、、的方法、、、装置以及、、、系统(设备);或者本实用新型(本发明)是关于、、、的装置或系统(方法),具体地说是关于、、、的装置或系统(方法)。


例:技术领域

例一:本发明涉及电视机的背光亮度的调节技术,特别是涉及一种电视机背光亮度控制系统及方法以及采用该系统的电视机。

例二:本发明涉及一种多功能电视机。

例三:本发明涉及一种电视节目的录制系统,以及一种电视节目录制方法

例四:本发明涉及电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设置电视接收器中的语言的方法和装置。

例五: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显示器,特别涉及一种旋转显示器。

例六:本实用新型涉及照明领域,具体涉及照明领域中使用的一种散热装置,及使用该散热装置的发光装置。


(3)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是指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引证文件;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以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引证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或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必要时应当加注原文。


引证文件的惯用语句包括:、、、(文献名称及出处等)公开了一种、、、装置(或系统)(或方法),其构成(方法)包括、、、,不足之处(缺点或缺陷)是、、、;或者中国专利公开号CN、、、,公开日、、、年、、、月、、、日,发明创造名称为、、、,该申请案公开了、、、,其不足之处(缺点或缺陷)是、、、。


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发明技术方案的基础;现有技术又称已有技术,是指在所属技术领域里已经公开的技术和知识,包括专利文献中存在的技术。


背景技术在说明书中所承担的作用是:1、帮助审查员理解发明内容和价值;2、引导审查员的检索方向和检索内容,以利于缩短审查周期;3、为发明提供真实的比较对象,便于审查员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背景技术要提供与这三个作用有关的信息。


在背景技术中,除开拓性发明外,应当提供与本发明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给出该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和原理,还要客观地指出该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该指出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一定是本发明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和缺陷),并且要客观、事实求是地说明该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原因,可能的话,还应提供在解决该问题和缺陷时曾经遇到的困难;开拓性发明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该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这种发明称为开拓性发明。


(4)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技术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问题;通常是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结合本发明或者本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提出的,也就是本发明或者是本实用新型所要完成的任务或要达到的发明目的。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1、采用正面、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2、需要体现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类型;3、发明创造的目的可以有多个,但所描述的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应当符合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要求;4、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描述。


技术方案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并由技术特征把这些技术措施体现出来;对技术方案的描述,要做到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简要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必须包括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可以包括附加技术特征。


对技术方案部分的描述可以采用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的用语,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内容;必要时,应当再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以及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清楚、完整地写明技术方案,用一个独立的自然段描述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2、以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形式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3、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充分条件或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具体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要另起一段描述,以避免产生误解;

4、同一发明构思的几个发明创造放在一起申请时,应当分别描述每一个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并在描述时尽量体现它们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或者是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机械、电气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有益效果部分可以采用对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即对结构特点或作用关系分析的方式或理论说明的方式进行描述,而化学领域的发明创造,有益效果则多半是采用实验或实验数据的证明方式来进行描述的;也有一些发明创造的有益效果要采用这几种方式的结合方式来进行描述;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的描述,最好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才得出有益效果,不得直接断言给出有益效果。


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描述的惯用语句包括:本发明(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或不足),提供了一种、、、装置或系统(或方法);或者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的方法、装置及、、、设备(系统),以达到(实现)、、、的目的。


对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部分的描述的惯用语句包括:

惯用语句1、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的方法,包括:、、、。一种、、、的装置,包括:、、、。一种、、、的系统(设备),包括:、、、。


惯用语句2、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的方法,包括:、、、。根据本发明的另一方面,本发明目的在于还提供一种、、、的装置,包括:、、、。根据本发明的又一方面,本发明目的在于又提供一、、、设备,包括:、、、。

对有益效果部分描述的惯用语句包括:

惯用语句1、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从而达到(实现)、、、的目的。

惯用语句2、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发明通过、、、,从而使、、、。

惯用语句3、由上述方案可以看出,由于、、、,从而、、、。

惯用语句4、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通过、、、,达到、、、的目的。


(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附图做出说明;附图只能依照次序排列在说明书后面,不能作为插图;说明书必须对附图做简要的说明,指出每一幅附图的主题;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例: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方法的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的时序图;

图3为本发明、、、装置的结构框图;

图4为本发明、、、设备的示意图。


(6)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发明内容的展开描述;具体实施方式在说明书中所承担的作用是:1、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充分公开程度;2、帮助公众和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发明内容和权利要求;3、帮助公众掌握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技术的手段和方法;4、便于在实审程序中有合适的下位概念作为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


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一般这部分至少要描述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且要非常具体、清楚,具体、清楚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参照所描述的技术内容就能够重现,而不要做出创造性的劳动;也就是说,其公开程度要达到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要进行进一步摸索研究或实验就能实施本发明或实用新型;

2、列举出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又属于同一技术构思,且具有共同的技术特征的所有实施例,以便从中概括出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反过来,也就是说代理人在权利要求书所写上位技术特征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所用到的多个下位技术特征中概括出来的;

3、实施例中用到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可简要描述,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点(特征部分)即区别部分要详细展开说明;

4、每一个实施例都要包括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5、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例要描述产品的机械结构、电路连接关系或者化学成份,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能够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结构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描述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6、方法发明,要写明方法的步骤和顺序以及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对于工艺条件来说,用不同的参数选择表示不同的实施例,而对于产品来说,不同的实施例是指几种具有同一构思的具体结构,而不是不同的参数选择;

7、要求保护结构的产品,要对照附图和附图标记进行描述,所引用的标记要与附图中所示标记一致;

8、对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做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五、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补充说明书中文字部分的;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说明书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


说明书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图、斜视图、剖视图,也可以是示意图或流程图;只要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即可,不必画成详细的工程加工图或装配图;复杂的图表一般也作为附图处理。


对说明书附图的绘制和描述,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附图应当在专门的说明书附图表格上绘制,如有多幅图一页纸画不下时,从第2页开始可用同说明书附图专用表格大小和纸质相同的白纸绘制,并编页码序号;

2、图形大小要求其在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如果一张纸画不下,可以用截断线分割后连续画在几张纸上;

3、附图要使用黑色绘图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不得用铅笔、钢笔、圆珠笔等绘制,不得着色,不得用照片、蓝图、油印件,但可以使用复印件;

4、图形线条要均匀清晰,适合复印要求;图形应当大体按各部分尺寸的比例绘制;发明创造的关键部位,或者为了表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可以绘制局部放大图和剖面图等;

5、图形应当尽量垂直布置,如要横向布置时,图的上部应当朝向图纸的左边;

6、几幅图可以画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一幅图连续画在几张纸上;不论附图种类如何,都要连续编号,标明“图1”、“图2”等;如有几张图纸的,应当在图纸的下部边线正中标明页码;

7、为了标明图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作出标记,附图中作出的标记应当和说明书提到的标记一一对应,申请文件各部分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标记应当一致;

8、附图中除少量简单的文字外,例如:“水”、“汽”、“开”、“关”、“A一A”剖面,不应有其它注释;对附图图面的说明或解释应当放在说明书相应的段落中;物件的尺寸一般不必在附图中标出,除非该尺寸的大小涉及发明本身,需要说明书中对该尺寸的大小作专门的阐述。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一项专利权能否形成、专利权人能否获得有效的合法的、最大化的、稳定的法律保护。因此,专利代理人或专利撰写人员应当努力减少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经验不足,错误难免,请敬指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易华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颁发的设备授权证书

此证书表明设备已经通过了FCC的认证,符合美国的电磁兼容性和通信安全要求。拥有此证书的设备可以在美国市场上合法销售和流通,避免因电磁兼容性和通信安全问题而导致的市场禁入和罚款等风险。同时,该证书还可以作为设备进入美国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增强设备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


TE实验室颁发的符合性验证证书

此证书表明产品已经通过了TE实验室的符合性验证,证明了产品符合特定的标准或要求。拥有此证书的企业可以确保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合规性和质量保障,避免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客户投诉和市场损失。同时,该证书还可以作为企业展示其产品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凭证,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


欧盟RoHS符合性证书

此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即产品不含有害物质。拥有此证书的企业可以确保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环保性和安全性,避免因有害物质超标而导致的市场禁入和召回等风险。同时,该证书还可以作为企业进行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的有力支撑,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


欧盟代表(EC REP)授权证书

此证书的主要用途在于确保非欧盟企业在欧盟市场上的合规性。拥有欧盟代表授权证书的企业可以确保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合法销售和流通,避免因合规问题而导致的市场禁入和罚款等风险。同时,该证书还可以作为企业与欧盟市场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的重要凭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此证书是软件开发者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重要凭证。它证明了软件的原创性和归属权,有助于打击软件盗版和侵权行为。此外,该证书还可以作为软件企业进行技术融资、技术转让、合作开发等商业活动的有力证明。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此证书的主要用途在于保护产品的独特外观,防止他人模仿或抄袭。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独享其产品的外观设计权,从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该证书还可以作为企业进行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的有力支撑。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此证书授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的技术方案的独占权。它主要用于保护那些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性改进或创新的实用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企业可以独家使用该技术方案,防止竞争对手模仿或抄袭,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该证书还可以作为企业申请政府补贴、参与招投标等商业活动的有力证明。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

此证书是对企业在合同管理和信用建设方面的肯定。拥有此证书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商业活动时,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加分项和优先权。同时,该证书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信誉和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


创新型中小企业证书

此证书表明企业具备创新能力,是申报“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前提条件。拥有此证书的企业在申请政府补贴、参与投融资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此外,该证书还可以作为企业展示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凭证。


供应商认证证书(Verified Supplier Certificate)

这是阿里巴巴平台颁发的供应商认证证书,此证书的主要用途在于提高供应商的可信度,增强采购方对供应商的信任。它证明了供应商已经通过了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具备一定的供应能力和质量保障。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方更倾向于与拥有此类证书的供应商合作,以降低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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