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汇入配偶账户,配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借款打入妻子账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小小

被告杨某与夏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向原告古某出具落款日期2015年1月8日和2月15日借据两份。2015年2月15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武汉某汽车公司账号向被告夏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2016年7月22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古某出具结算清单一份,主要明确欠原告古某30万元。原告认为案涉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某认为借款是事实,但被告夏某不清楚借款事情。被告夏某认为,其与原告素不相识,其不清楚借款事宜且案涉借款凭证均没有其签名。涉案10万元虽汇入夏某银行卡,但该银行卡一直为被告杨某持有,其不清楚该款项。且杨某出具的结算凭证时其与杨某已经离婚了。原告证人卢某陈述涉案夏某银行卡在被告杨某处,款项汇入银行卡后由杨某取出。

武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原告主张依法有据,但被告夏某是否承担债务问题,首先,原告与被告夏某并不熟识,案涉借款凭证上也没有被告夏某的签字。其次,根据原告方庭审陈述,原告汇入夏某银行卡10万元,该银行卡当时系被告杨某持有并且款项也由被告杨某取出,且原告也未提供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充分证据。故原告主张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均未上诉,已经生效。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中难点,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妥善保护配偶一方的权益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涉案部分款项确实汇入了配偶账户,但法院并没有径行裁判配偶承担责任,而是通过审查借款起因、联系人、怎样交接等细节问题,查明夏某的银行卡一直为被告杨某所使用,涉案款项也由杨某支配,且在原告提供多份借款凭证中均无夏某签字,故在综合全案其他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告未提供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充分证据,故被告夏某不承担责任,依法保障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的审理来看,也促使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审慎出借,问清借款用途,明确借款人员,保留交付凭证,确系夫妻共同借款应当夫妻共债共签,避免在追索债务时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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