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纯在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该款规定了“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
规范内容一、
(a)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
(b)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c)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d)第三人未放弃该履行请求权(即“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规范内容二、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不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而且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一方面,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另-方面,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相对性的涵义法条《民法典》第465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内容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备考法考时,须把握以下三方面的内容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请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分(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除非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债务人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条(民法典》第522条第-款规定:“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规范内容①该条款规定了”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称“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成立“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a)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b)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c)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未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d)法律亦未规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②“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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