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区别,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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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间接故意犯罪
原标题:如何认定“逃避监管”中的“间接故意”?
某化学有限公司因化工整治关停,生产设施设备、污水站已拆除。在设备拆除前,企业编制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方案。方案明确规定,拆除过程中,厂区的雨水应利用原有雨水收集池和管网进行收集。雨水收集后,应及时进行监测,对达到外排标准的雨水可利用原有的管道和泵排放至园区雨水管网。
2022年2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这家企业时发现,企业在设备拆除运转过程中有少量物料洒落地面,未及时清理,导致部分污染物进入雨水池并排至雨水池南侧空地,部分水经地面溢流至南侧河流。经监测,外排雨水中含有污染物。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这家企业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存在争议。这样的问题在各地同类案件办理中常常出现。
“逃避”本身自带故意的含义,“主观故意”是“逃避监管”不可缺少的因素。研究生态环境领域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要提及“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一般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指企业主观上积极追求违法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指违法企业已预料到其生产经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对违法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个案办理中,“直接故意”比较容易认定,但是“间接故意”存在认定困难,会出现将“间接故意”认定为过失的情形,导致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笔者认为,在认定“间接故意”时需要考量两个因素。
第一,企业主观上是否应当知道其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排污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废水未经处理排至外环境造成危害结果等情况时,往往提出企业员工交接班出现误差、雨水冲刷等理由,企业不认为其存在“主观故意”。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只听信企业陈述,应理性地结合证据材料分析企业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在企业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不得因所谓的“不注意、不知晓”等无正当理由支撑的借口让企业逃离法律的监管。
第二,企业是否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必要的注意义务是指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生产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文件、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等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履行的环境治理的主要职责和关键要求,其包含法定义务、行业标准义务、岗位职责义务等。如此案中,企业责任人在雨水排放前应当进行手工监测或调阅在线监测数据,规范操作雨水阀门,此行为直接关系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外环境是否被污染。如企业责任人客观上未履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义务、雨水管网岗位职责规定的义务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就存在重大过错。
企业负责人若在主观上对超标、污染环境等违法结果有一定的认识,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那么其主观恶性严重程度仅次于“直接故意”。
以上两点考量因素符合法律上“一般理性人”的衡量标准。在同等情况下,从事类似行业的排污主体遇到类似问题能够知晓违法后果并采取必要的注意义务。若某个企业违反这一点,那么也就违反“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所以无证据佐证的“没有故意”的口头陈述不具有可采纳性。
结合本案来看,这家企业编制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方案,说明已认识到可能会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经执法人员调查,企业负责人在雨水外排之前未采取污染防治方案规定的措施,仍然将未达到外排标准的雨水通过原有的管道和泵排放至园区雨水管网,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因此,对本案应按照“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查处。(贲道颖)
间接故意的例子
间接正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
间接正犯的情形:
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
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4、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
第一,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第二,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对丙实施刑讯逼供。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5、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为。这是指利用、控制、欺骗、强迫被害人的情形,例如: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杀害乙,欺骗乙开车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间接故意伤害
央广网北京1月15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白杰戈)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出现仿冒、修改防疫相关信息,被警方处理的案件。浙江杭州有软件开发者制作手机应用程序,可以模拟各地健康码的格式生成图片;河南商丘有男子为了“躲酒局”,用图片编辑软件把自己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修改成“阳性”。法律专家提醒,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干扰防疫措施,但是可能被利用或者经过传播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放任相关风险存在,属于“间接故意”。
河南商丘夏邑县一名28岁的男子靳某,用手机上的图片编辑软件将自己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修改成“阳性”之后发给朋友,被警方拘留5天。夏邑县公安局曹集乡派出所办案民警田猛介绍,事发在1月12日,靳某的朋友邀请他去喝酒,他为了“躲酒局”,把自己前一天核酸检测阴性的报告修改之后,发到有20个人的聊天群里。“他把检测报告的阴性,通过P图软件修改成阳性,发到朋友群里,被群里的朋友转发,造成扩散,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人反映这个情况,我们就去核实,根据他的个人信息,在他那个村里面找到了他。核实过以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把他行政拘留五天。”
根据警方公布的案情,靳某修改的图片是经过他人转发扩散。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岳屾山分析:“虽然你觉得可能是发在很小的范围里,可能是开个玩笑,但带来的后果和影响还是蛮重的,这一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注意。其实他应该认识到他的行为会引发周边朋友,包括收到这些信息的朋友的恐慌,甚至有人可能会因此向相关部门报告,可能会导致流传出当地有疫情出现的谣言、说法。其实他应该有清楚认识的,但是仍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持一种放任的、无所谓的态度。其实他属于有一种故意的意图在里边,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种应该属于间接故意的行为。”
而在浙江杭州,41岁的男子解某某2020年四五月开发了一个叫“健康码演示”的手机应用,可以自定义城市、姓名等,模拟各地健康码、复工码、通行码的不同风格,展示绿码、红码等不同状态。在网上引发批评之后,这款手机应用在谷歌应用市场已经下架,据报道曾经被下载上千次、上传过的源代码网站也已经删除相关信息。这款手机应用的下载页面曾经注明:仅作为演示目的,生成的二维码并非实际的健康码、复工码、通行码,请勿用于被扫描的场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但岳屾山提醒,开发者应该考虑到被滥用的后果。他说:“可能在主观上面,并没有把伪造的健康码提供给大家,让大家用伪造的健康码去妨害疫情的防控,没有这种主观的直接故意的追求,但他应该是知晓的,尤其是他在APP应用上面提到了‘只限演示使用’,他就应该是知道修改的健康码有可能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到疫情防控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实施了这个行为,仍然进行了上传和制作。我倾向于认为他在主观里应该属于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杭州警方13日深夜通报,解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被西湖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警方目前没有披露解某某涉嫌的罪名。岳屾山分析:“现在通报是采取了刑事措施,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可能会涉及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其中就提到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从表面的形式来看,他没有直接的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帮助到其他人实施这类违法行为,所以有可能受到刑法的惩处。具体他涉嫌的罪名,包括他具体如何来实施的等等,我们可能还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地侦查之后,才能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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