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怎么认定,防卫过当致人轻伤怎么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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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每经编辑:张杨运

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

《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制定本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方面,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

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指导意见》不可能包罗万象,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

具体而言:

一是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二是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三是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二方面,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

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方面,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

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三是强化释法析理工作,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

四是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

防卫过当怎么判

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昆山反杀案”案件撤销。 视频来自新京报“动新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对未来五年的司法解释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其中,《规划》提到,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规划》直面我国近来出现的热点事件和司法案例,积极回应社会治理对刑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将指导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融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和公正性。

换句话说,司法解释既要合乎法律,更要融入民众的情感体验,融入社会对善恶的常识认定,避免出现民意与司法的龃龉。

此次,《规划》强调,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对近几年来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全民讨论的“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案”等热门案件的积极回应。

真理越辩越明,案例越论越深入人心。鲜活的案例有必要与司法解释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热门事件已过,该到了弥补法律疏漏的时候。

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 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修改时特意增加了规定: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但从实践来看,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行遭遇“滑铁卢”,大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有的甚至被认定为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司法机关不愿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恐怕是认为,正当防卫的条文比较抽象,认定起来好像左也行右也可,为避免激化矛盾,只好进行平衡处理,让最先的侵害人(后来的被防卫受损者)得到适当的安抚。长此以往,刑法第20条沦为“僵尸条款”也就在所难免。

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行得通,但在社会层面上却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囿于正当防卫的保守运用,使得老实人在面对侵害时不得不畏首畏尾,侧面上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最终产生了“合法但却不合民意”的矛盾结果。

因此,尽早研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对于鼓励司法机关合理认定正当防卫,打消那些先侵害他人后因他人防卫而成为所谓“被害人”的家属的法律依赖,都具有重要意义。

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具体标准,赋予受侵害者以充分的、无后顾之忧的防卫权利,也是刑法的严正表态:正当防卫制度是保护好人、惩罚恶人的风向标,是民意和人身权利的坚定捍卫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防卫过当的量刑标准

防卫过当 [fáng wèi guò dāng]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

众所周知,在遇到歹徒或者危险分子的时候,我们采取正当防卫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有时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往往就是一线之隔,稍一不留神,我们本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就会变成故意伤害,那么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条件

1、有实际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是客观、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象可能会发生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也包括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类的不法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防卫,那么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而不能针对第三者。

4、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需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意图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挑拨防卫、互相斗殴等,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一般仅限于当时的条件,如甲今日挑拨乙,乙几天后才攻击甲或找好帮手后才攻击甲,甲可以对乙进行正当防卫。互相斗殴结束后,一方觉得吃了亏,又重新纠集起来侵害另一方,对被侵害人来说并没有继续斗殴的故意,因而可以对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

5、没有超过必要限,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为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伤害和死亡结果的规定,也称特殊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有一个限度,这个度如何把握需要结合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范围,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区间,只要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限度区间,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转化

1、特殊防卫与互殴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互殴及其转化行为,大部分是因为口角或邻里纠纷等一般的民事纠纷引起的,也有少部分是聚众斗殴等,一般不存在特殊防卫权。但是如果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或者互殴的一方自动放弃斗殴(如求饶)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如逃走),应当认定其已经终止了自己的非法暴力侵害行为,如另一方仍继续加害,此时,互殴已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被侵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特殊防卫,而不能因为先前的互殴行为否认其防卫权的存在。

2、挑拨防卫与特殊防卫

挑拨防卫,是指出于加害对方的故意,挑逗对方向自己实施某种不法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对方加以侵害的行为。挑拨防卫行为的特征符合故意伤害行为的条件,因此挑拨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行为论处。挑拨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合法的防卫目的,即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上述案例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对白某的辱骂行为系挑逗白某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向对方加以侵害,那么赵某的行为即可认定为防卫挑拨。

3、携带凶器防卫与特殊防卫

随身携带凶器进行防卫的问题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上述案例中雷某,在被殴打之前即随身携带刀具,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使用国家管制刀具从而导致对方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进行防卫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也存在争论。从主观目的上看,如果携带凶器有明确的目的,如为了挑起事端从而伺机伤害对方,此时构成挑拨防卫,是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携带凶器的行为是为了自我保护以此防止随时可能遭受的不法侵害,在此情形下即使携带凶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如果防卫人在携带凶器过程中遭受到不法侵害而使用凶器进行防卫的,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使用凶器防卫过程中造成的侵害人严重伤害后果的,如果这种伤害后果是明显超过防卫所需限度的不必要伤害,则构成防卫过当。

4、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更容易造成对不法侵害人人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时甚至会剥夺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因此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亦需要掌握必要的限度,如果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构成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过程中因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防卫过当仅针对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因此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防卫前提不同,即不法侵害的程度不同。特殊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防卫过当针对的不法侵害不需要达到此程度。

在故意伤害案件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以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为重要标志,即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可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利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强度大、急迫的防卫手段,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3)根据防卫的发展过程,明显没有必要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种防卫手段,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相信看完上述介绍,大家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区别已经有所了解了。其实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采取正当防卫就可以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害,但出于对犯罪分子的仇恨,从而进一步的伤害,这就构成了故意伤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采取正当防卫时不要过度,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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