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坠江死亡案
2019年9月9日凌晨两点零二分,昆明某大学二年级学生李心草坠江身亡。其坠江前曾接受朋友邀请,一起饮酒。后因饮酒过度导致情绪不稳定,最终跳江身亡。年仅19岁。
2020年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节假日约请三五好友一起聚会喝酒,在很多人假期节目单上是个必选项目。但是其中是否存在法律?法律风险又是什么?李心草坠江死亡案就是最好例子,提示我们请客聚会,我们必须注意的法律义务。
1.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共同饮酒出意外,共饮者需承担人身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聚会饮酒的过程中,当有人醉酒,同饮者之间就自动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以后,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你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你没有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那就要对别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聚会的邀约者,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受邀人出现严重醉酒的异常行为时,聚会邀约发出者就产生了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在李心草坠江死亡案中,检察机关认定,当李心草醉酒反应明显加剧,特别是第四次走出酒吧后出现了想要跳江的迹象,此时的罗秉乾对李心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已经有所预见。在出现这些异常行为之后,罗秉乾没有尽到有效的看护和照顾义务,反而采取了一种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罗秉乾实施的这些行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绪更加失控。对于罗秉乾所采取的救助和保护手段,检方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饮酒过程中一个共饮者对同伴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后来李某昊提出了拨打120将李心草送医,还有求助警察这些合理建议的时候,罗秉乾均未采纳。所以检方认为罗秉乾他过于自信的这种主观心态,导致李心草未得到有效救助,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检察机关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全面了解过去,才能更好的预见未来。在法律实务领域中,相似案例可以有效帮助法律从业人员了解自己当前面对的案件是否曾经发生过、发生过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特别是在同一辖区内,类案的作用力更加鲜明。本辖区内的类案既可以帮助法律执业者了解问题解决思路,又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可见,本辖区内的类案对于本辖区内审判活动的借鉴价值是极高的。
以李心草坠江死亡案为例,根据法学专家和案件公诉机关的意见,我们可以总结总一下关键信息:云南省、共同饮酒、溺亡、注意义务。因李心草的母亲作为附带民事原告提起了上诉,我们以附带民事部分为切入点,进行类案检索支持。
在北大法宝中,使用全文检索,关键词选定“共同饮酒”+“溺亡”,再使用左侧聚类限定“侵权责任纠纷”,可检索到229篇相似案例,其中发生在云南省的案例有8例,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事实相似度极高的案件。
此案对于李心草案的二审民事部分就有很大的类案辅助作用。比如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赔偿提供了可以作为先例的标尺。极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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